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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意義、依據】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促進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按照本辦法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程造價定義】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以及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計入的有關費用。

【工程造價活動定義】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是指制定全省統一工程計價依據,採集發佈工程價格信息,進行建設工程計價以及對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提供技術服務等有關活動。

第三條【分工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省及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發展改革、財政、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國家規定,負責相關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執行國務院行業建設工程造價依據的本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專業權限範圍內的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專業建設工程的勞動力、材料、施工機械台班價格和有關費用的組成,應符合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技術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經費。

第四條【原則要求】 從事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行業協會】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

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 計價依據

第六條【制定原則】省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以及市場變化狀況,制定本省統一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

【包括內容】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是指用來計算、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標準,主要包括:

(一)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及其基價表;

(二)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及其基價表;

(三)費用定額、工期定額、勞動定額、施工機械台班費用定額;

(四)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

(五)人工、材料及設備、施工機械台班價格;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

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制定應公開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專家審定。

第七條【批准發佈】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編制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由其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聯合發佈。其他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佈。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修訂、補充和解釋工作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八條【日常管理制度】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造價管理的各項制度,完善工程造價信息管理,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行政調解和必要的技術鑑定。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制訂建設工程造價電子數據規範,實現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的收集、處理、傳輸和運用的制度化、規範化。

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調查採集、測算整理、分析彙總本行政區域內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台班價格和工程造價指數、價格變化趨勢等信息,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發佈。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收集工程造價相關資料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工程材料和設備供應等單位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九條【計價形式及軟件管理】 工程造價計價分為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兩種形式。

採用本省統一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開發、應用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軟件,應經通過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的技術評審。

第十條【企業定額】 建築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的技術和管理狀況,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編制應高於國家或省計價依據水平的企業計價依據,在企業內部使用。

第三章 工程計價與確定

第十一條【計價活動內容】 建設工程計價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制和審核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竣工結算;

(二)約定和確認工程合同價款;

(三)進行工程計量和價款支付:

(四)辦理變更籤證和工程索賠、工程結算和決算;

(五)全過程工程造價控制。

第十二條【確定與控制原則】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分階段合理確定,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有效控制。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以下簡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和實行招投標的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和簡化。

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招標控制價控制中標合同價。

經批准的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為工程造價的最高限額。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經批准,不得隨意突破,確需調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工程計價範圍、隨意抬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

第十三條【計價要求】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編制與確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資估算】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在建設單位(業主)的負責下,由承擔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單位或者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標準、技術條件、工期等,按照編制期計價依據及相關規定,並考慮建設期間的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因素進行編制,並按規定報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批准。

(二)【概算】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應當由承擔該項目初步設計工作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按照編制期的計價依據及相關規定,並考慮建設期間的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因素進行編制。需要進行技術設計(擴大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還應當編制修正概算。設計概算、修正概算按規定報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批准。

(三)【施工圖預算】建設工程的實施階段應當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應當由承擔該項目施工圖設計工作的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根據通過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按照編制期的計價依據及相關規定等,在設計概算的範圍內進行編制。

(四)【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標底】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和標底應當由具有編制能力的建設單位或者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根據招標文件、施工圖、工程施工條件、清單計價規則及其規定的相關計價依據等進行編制。

(五)【投標報價】投標報價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根據招標文件、施工圖、工程條件,並結合市場行情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按照國家、省發佈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相關規定自主編制確定,但不能低於企業成本價。

(六)【合同價】依法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合同價,應當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招投標文件、評標結果進行合同約定。中標價即為工程合同價,簽訂合同時不能改變。

依法不招標的建設工程合同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國家、省發佈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相關規定協商確定。

(七)【工程結算】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進度編制階段結算或竣工結算。工程結算價依據建設工程合同、協議約定的辦法、實際完成工程量、批准的工程變更及有效工程造價簽證,由承包人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後提交至發包人,由發包人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審核確定。

施工合同約定有效的工程造價簽證,應當由承包人、發包人雙方代表和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簽字的文字材料。

(八)【竣工決算】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後,應當辦理竣工決算。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應當由建設單位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編制。

第十四條【完成造價文件單位的條件】有註冊造價工程師和工程造價專業人員且能滿足工程計價要求的單位,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可以自行完成本單位的建設項目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並對工程造價全過程實行控制。否則,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完成。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項目代建、造價諮詢、招標代理和項目建設、房地產開發以及造價管理、招投標管理等單位,其工程造價計價、審核、評估、控制等關鍵崗位,應當配備註冊造價工程師。

第十五條【計價形式】 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的工程造價,應在政府宏觀調控下,通過由企業自主報價和市場公平競爭形成,由工程發承包雙方依法合同約定。

建設工程計價可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或者定額計價辦法,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兩種計價辦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項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六條【清單計價要求】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建設項目的計價,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且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建設項目的計價,也應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其他建設項目鼓勵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建設工程項目應遵照國家和省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定並設立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作為建設工程投標價的最高限價。招標控制價若超出設計概算,招標人應報原設計概算審批部門批准後再行招標。

一個建設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必須隨招標文件一起提供給投標人,同時招標人應按規定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第十七條【承包帶資要求】 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發包時確需帶資施工的,必需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帶資數額、利息計算方法、償還方式、償還期限、抵扣結算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方法等內容,並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予以約定。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計價條款要求】 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對下列工程造價計價事項作出約定:

(一)工程合同價,包括合同總價和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

(二)預付工程備料款及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時間、數額、方式;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支付時限要求以及支付方式;

(四)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竣工獎勵、拖延工期違約責任;

(五)工程質量優良獎勵、工程質量不合格違約責任;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以及支付時限;

(六)約定風險承擔的範圍、幅度及超出約定範圍、幅度時工程合同價的調整辦法;

(七)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的方式和時限、結算價款的支付方式和數額以及其違約責任;

(八)與履行合同條款有關的擔保及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九) 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工程造價計價事項。

第十九條【不競爭費用】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計取,不得列入招標投標的競爭性費用。

1、工程排污費;

2、社會保障費;

3、住房公積金;

4、工傷保險和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5、安全文明施工費;

6、税金;

7、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費用。

安全文明施工費由工程承包人專項用於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

第二十條【合同計價條款備案管理】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且開工前,將合同副本、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按規定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合同備案後的依法變更或補充協議,發包人應按前款規定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合同約束】實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工程造價內容應與招投標文件中實質性內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

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發包人和承包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與經過備案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以經過備案的合同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經過備案合同的約定進行工程結算的編制和審核。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合同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工程結算確認】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辦理工程結算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或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8日內,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竣工結算資料逾期15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發包人可依據現有資料確定竣工結算,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二)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後,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內對其審核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進行審核。審核中如有異議的,應向承包人提出核對要求,承包人及時按要求核對。發包人逾期未提出核對要求的,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三)在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核對後發、承包雙方或與受其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人應簽字確認。發、承包雙方中如一方因有異議而拒絕簽字,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糾紛解決辦法處理。

(四)發包人對同一建設項目工程結算審核只能委託一次。發包人不得對工程竣工結算文件重新審核或再次委託其他工程造價諮詢人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竣工結算審核時限】 發承包施工合同沒有約定竣工結算審核時限的,發包人應當自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完成審核:

(一)5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20個工作日;

(二)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30個工作日;

(三)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45個工作日;

(四)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工程項目,60個工作日;

(五)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工程價款支付】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承包人核對後,雙方應簽章確認即作為工程結算價款支付和竣工決算的依據。

國有投資和實行招投標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承包人雙方應簽章確認後並經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備案的,即作為工程結算價款支付和竣工決算的依據。

發包人必須在合同規定期限內支付工程結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價款後,必須優先計劃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二十五條【結算提交備案】竣工結算文件經承包人和發包人雙方確認後10日內,發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按規定報工程所在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備案。審查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程結算文件;

(二)參與編審的註冊造價工程師和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明;

(三)工程價款支付證明;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結算備案審查】設區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收到工程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5日內,依據已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備案審查。備案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造價條款的履行情況;

(二)竣工結算是否按合同的約定進行編制和審核;

(三)編審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四)複核國家規定的各項規費的計取情況;

(五)工程價款的支付時限及數額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竣工結算文件備案審查符合相關規定的,竣工結算文件予以備案;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竣工結算文件,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第二十七條【結算備案監督管理】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未經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備案的,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程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工程決算、審計】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財務決算和審計的規定進行。

凡屬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活動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接受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和監督。

審計機關對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和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竣工決算實行必審制度。被審計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嚴格執行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

第二十九條【工程造價糾紛解決】 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建設項目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計價活動發生的爭議,可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雙方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工程造價執業管理

第三十條【諮詢資質、資格管理】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資質許可範圍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人員,必須依法取得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或造價員從業資格,並只能註冊於一個單位,方可從事相應的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省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及其專業人員,進入本省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前,應先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和資格驗證備案手續,再到工程所在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工程造價諮詢活動,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省內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跨(設區)市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前,應到工程所在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凡違反前四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完成的工程造價文件,不作為確定和價款支付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諮詢合同簽訂、履行時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人在承接業務時,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合同並使用省建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監製的《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本。合同中約定出具書面工程造價諮詢報告的時限應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結算審核時限相符合。

第三十二條【工程諮詢服務費】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具體收取標準,堅持“誰委託,誰付費”原則,並定期進行檢查,規範工程造價諮詢市場秩序。

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費的計取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超出規定的取費標準浮動範圍計取。禁止以審減額作為唯一或主要的計算基礎。

第三十三條【造價諮詢人的確定】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應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工程造價諮詢人;其他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可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方式確定工程造價諮詢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手段為委託方指定諮詢人。

第三十四條【對造價諮詢企業的管理要求】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對所承接的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按規定進行登記,建立健全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編審質量控制、技術檔案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以及諮詢業務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造價成果文件編制責任】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必須加蓋編制單位印章,由編制單位執行編制的註冊造價工程師或建設工程造價員簽字和加蓋個人專用印章,方可生效。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出具的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應由執行編制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專用印章和編制單位印章。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編制單位和負責編制的註冊造價工程師,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法律責任。因過錯使發包人或承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編制單位應予以賠償。

第三十六條【諮詢企業行為約束】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塗改、倒賣、租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核定的範圍承接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三)轉讓其所承接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四)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從事造價諮詢活動,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從事造價諮詢活動;

(五)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擔本項目人員的名義和印章;

(六)同時承擔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造價諮詢業務;

(七)承接經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核對過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的審核;

(八)惡意壓低收費、以給予回扣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九)暗地串通、弄虛作假、抬價、壓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十) 違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成

果文件;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專業人員行為約束】 註冊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員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行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二)簽署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或者冒用其他人的名義簽署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執業;

(六)不在實際從業單位註冊;

(七)塗改、倒賣、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不按照建設工程造價依據計算工程造價;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管理與監督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工程項目估算、概算、預算、合同價及結算等工程造價活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確保建設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

對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發現有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計價規定、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項目批准部門或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對諮詢行業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資質運行和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或依法處理。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諮詢企業的管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計價活動,應當服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業務培訓、考核、指導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行業誠信管理】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員信息檔案系統和信用管理體系並確保有效運行。

對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發生被投訴舉報處理、受行政處罰的不良行為以及執業信用等級評價等情況,應記入其信用檔案,並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按規定查閲信用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原則】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有關當事人違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項目建設有關當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不良行為記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可處以300元至5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責任單位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可處以3倍以下且不超過1萬元的罰款;給國家、集體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責任人員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建設程序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建設工程項目造價超過經批准的設計概算的;

(二)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存在明顯錯誤或者設計漏項造成工程造價重大偏差的;

(三) 竣工結算編制中存在高估冒算或者重大誤差的;

(四)在竣工結算審核中未發現竣工結算存在高估冒算或者重大誤差的。

(五)因故意或者過失致使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出現重大錯誤,(六)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或資格開展工程計價活動;

(七)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擅自抬高和降低工程造價;

(八)提供虛假資料、造成工程造價不實;

(九)承包人在獲得工程款後不先支付勞動者工資;

(十)為委託方指定工程造價諮詢單位;

(十一)銷售不符合計價依據規定或未通過技術評審的計價軟件的;

(十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開展工程造價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1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建築工程實施過程中有很多不確定因素,影響了建築工程增減的結算。上述《建築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對建築工程計價依據、工程計價與確定、監督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規定,有利於規範建築工程造價,提高建築工程的整體效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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