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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海島資源綜合調查檔案管理規定

全國海島資源綜合調查檔案管理規定

全國海島資源綜合調查檔案管理規定

全國海島資源綜合調查檔案管理規定中具體分析了全國海島調查檔案組的職責、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青島、寧波、廈門市海島調查檔案組的職責、承擔海島調查任務單位檔案部門(或檔案人員)的職責、歸檔要求等內容。

頒佈單位:國家海洋局(已撤銷),國家檔案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0-05-22

實施時間:1990-05-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全國海島資源綜合調查檔案(以下簡稱海島調查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和《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島調查檔案是指在全國海島資源綜合調查、開發活動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軟盤等形態的史歷記錄。

第三條 海島調查檔案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第四條 海島調查檔案工作是海島調查、開發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領導應重視檔案工作,在經費和人員上予以保證,要把檔案工作與計劃、調查和成果管理緊密結合。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五條 全國海島調查檔案工作由全國海島調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同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為加強全國海島調查檔案工作的領導,全國海島調查領導小組設檔案組,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青島、寧波、廈門市海島調查領導小組亦應成立相應的檔案組。

第七條 全國海島調查檔案組的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全國海島調查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

(二)協調全國海島調查檔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組織全國海島調查成果檔案的審查、驗收,提交檔案工作報告及驗收的建議;

(四)對各級海島調查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五)負責組織接收向全國海島辦移交的海島調查檔案;

(六)完成全國海島調查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檔案工作事宜。

全國海島調查檔案組的日常業務工作由國家海洋局檔案處承辦。

第八條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青島、寧波、廈門市海島調查檔案組的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本地區的海島調查檔案工作實施細則及技術標準;

(二)對本地區海島調查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負責組織本地區海島調查成果檔案的審查、驗收、提交檔案工作報告及成果驗收的建議;

(四)做好檔案的保管、開發和提供利用工作並按規定向全國海島辦移交海島調查檔案;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有關檔案工作事宜。

第九條 承擔海島調查任務單位檔案部門(或檔案人員)的職責是:

(一)檢查和協助本單位科技人員做好海島調查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

(二)參加本單位海島調查成果檔案的審查、驗收工作,填寫文件材料歸檔審查驗收表並向上級有關單位移交海島調查檔案;

(三)做好本單位海島調查檔案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歸檔

第十條 各地海島辦及承擔任務單位應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著錄和歸檔制度並列入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範圍,做到每項專業調查、開發活動,都有完整、準確、系統的科技文件材料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 參加海島調查、開發單位的科技人員應將工作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立卷、著錄並向本單位檔案部門歸檔。歸檔範圍可參照本規定及本地區海島調查領導小組批准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 歸檔要求:

(一)歸檔範圍內的文件材料,必須收集齊全。如有缺項,必須有海島辦批准減免調查的文件依據;

(二)歸檔的各類文件材料,必須進行系統整理,組成案卷,案卷質量按照國標《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89)執行;

(三)歸檔文件材料的整理和分類可參照執行國標《全國海岸帶綜合調查檔案整理規則》(gb9852?1一88)和分類法(gb9852?3-88);

(四)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進行著錄,著錄工作原則上由各承擔任務單位完成。著錄可參照執行國標《全國海岸帶綜合調查檔案著錄細則》(gb9852?2-88);

(五)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要在海島調查、開發工作完成後及時歸檔。調查、開發週期長的可分階段歸檔。

第十三條 密級和保管期限:

(一)海島調查、開發試驗檔案的密級劃分,原則上按國家海洋局、國家保密局頒發的《海洋工作中國家祕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執行。

(二)海島調查、開發試驗工作中形成的重要管理類文件材料,專業調查原始材料,資料彙編,圖集、圖件、專業調查報告,綜合調查報告,專題研究報告,開發利用報告,開發利用規劃,海島調查規程及補充規定,海島志等均定為永久保管,其餘的文件材料可定為長期或短期保管。

第四章 審查驗收

第十四條 在海島調查、開發試驗成果審查驗收前,應組成檔案審查驗收組先進行檔案驗收,檔案審查驗收組成員應有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參加。並填寫海島調查文件材料歸檔審查驗收表。歸檔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不得進行成果審查、驗收。

第十五條 海島調查檔案審查、驗收的內容是:

(一)對照“歸檔範圍”核對應歸檔文件材料的完整,系統程度;

(二)重點審查進行綜合調查的鄉、縣級海島(本島)各專業文件材料的歸檔情況;

(三)按統一標準審查案卷質量;

(四)按“著錄細則”審查文件級、案卷級著錄質量;

(五)檢查各項(層次)成果歸檔的審查、驗收手續完備情況;

(六)檢查不同載體文件材料歸檔情況。

第五章 檔案的移交

第十六條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青島、寧波、廈門市,在國家級審查、驗收後按下列內容向全國海島辦指定的海洋檔案館移交檔案副本一套。

向全國海島辦移交的檔案內容如下:

(一)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青島、寧波、廈門市著錄的海島調查檔案總目錄(文件級和案卷級書本式目錄)兩套;

(二)移交目錄(含移交説明)兩套;

(三)專業、省級、國家級海島調查成果審查、驗收表及文件材料歸檔審查、驗收表;

(四)檔案工作報告;

(五)成果報獎及批准材料;

(六)海島志;

(七)編輯好的海島調查錄像片;

(八)各專業調查、開發利用報告,專題和特定地區考察報告及綜合調查報告等;

(九)各專業資料彙編;

(十)印刷的專業成果圖、綜合成果圖等;

(十一)其它應上交的檔案。

第十七條 各承擔任務單位向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青島、寧波、廈門市海島辦移交的檔案範圍、數量和時間,由各地自定。

第十八條 移交要求:

(一)移交要撰寫移交説明。內容包括:調查的島嶼名稱、數量、專業、起止時間;形成檔案的數量;參加檔案工作人員名單;著錄條目的數量;原始材料存放單位及數量;其它需要説明的問題等。

(二)移交檔案應按移交目錄清點核實,交接雙方在目錄上簽字蓋章,一式兩份分別保存。

第六章 獎懲和檔案的利用

第十九條 對在海島調查檔案收集、整理、科學管理、開發利用、理論研究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各地(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科技檔案管理成果評審範圍和標準》(87)國進辦字20號及有關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由於工作失職、違反規定、泄露祕密、造成檔案損失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懲處。

第二十條 保存海島調查檔案的單位應本着既有利於保密又方便利用的原則,積極向用户提供服務,以便充分發揮海島調查檔案信息資源的作用。

第二十一條 調閲各級海島調查檔案,應持縣、(團)級以上介紹信,經沿海省、市、自治區海島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海洋管理機構批准,方可辦理借閲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在各級海島調查、開發成果審查、驗收前,海島調查檔案材料除國家重點工程、國防建設、地方經濟建設急需項目外,一般不對外提供。

第二十三條 海島調查檔案對外提供服務,應按有關規定合理收取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級海島調查領導小組可參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全國海島調查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標籤:檔案管理 海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