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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

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

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

《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是為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加強統一調度管理,規範調度行為,促進空間均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規範文件。

頒佈單位:水利部

文       號:水調管〔2021〕314號

頒佈時間:2021-10-20

實施時間:2021-1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加強統一調度管理,規範調度行為,促進空間均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江河流域(含湖泊,下同)及重大調水工程開展水資源調度,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調度,是指通過合理運用各類水工程,在時間和空間上對地表水資源進行調節、控制和分配的活動。

第三條 水資源調度應當遵循節水優先、保護生態、統一調度、分級負責的原則。

開展水資源調度,應當優先滿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水力發電、航運等需要。

區域水資源調度應當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水力發電、航運等調度應當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

第四條 水利部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國水資源調度工作。

水利部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水利部授權範圍內負責組織、協調、實施、監督跨省江河流域、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協調、實施、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調度工作。

第五條 流域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資源調度的要求,明確調度管理機構和責任人。

對水資源配置影響較大的水庫、閘壩、水電站、引提水工程、調水工程等控制性水工程以及重要取用水户,應當納入水資源調度管理。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單位、重要取用水户應當明確調度實施責任人,報送有管轄權的流域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水資源調度涉及重大調水、重要生態補水、重要利益協調的,流域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利益相關方參與的調度協商機制,協商結果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水資源調度應當根據時間和空間用水需求,以用水總量、斷面水量(水位、流量)等作為調度控制要素,並可根據河流開發利用程度、工程情況等因地制宜選擇。

第二章 水資源調度方案與計劃

第八條 水利部組織確定需要開展水資源調度的跨省江河流域以及跨流域、跨省重大調水工程名錄。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需要開展水資源調度的江河流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名錄,報水利部備案。

前兩款規定的名錄應當公佈並及時更新。

第九條 列入名錄的江河流域和重大調水工程,應當編制水資源年度調度計劃,根據需要編制水資源調度方案。

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劃應當包括調度起止日期、年度水量分配、調度控制要素、調度管理職責、控制性水工程及其調度、調度預警等內容,明確年度調度目標。水資源調度方案有效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

第十條 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劃由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組織編制,報公佈名錄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審批或者備案要求隨名錄一併公佈。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年度調度計劃編制要求,報送區域年度用水計劃建議、年度水工程運行計劃建議等。

第十一條 國務院批覆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聯合批覆水量分配方案的跨省江河流域,由相關流域管理機構編制水資源調度方案和年度調度計劃,並報水利部審批。

涉及兩個及以上流域管理機構的重大調水工程,由水利部組織編制並下達水資源調度方案和年度調度計劃。

第十二條 編制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劃應當以水量分配方案、生態流量保障實施方案等為依據,並與防洪、抗旱、航運等專業規劃相銜接。

編制重大調水工程年度調度計劃還應當以工程規劃建設任務為基礎,統籌調入區需求和調出區可調水量,並服從相關江河流域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劃。

第十三條 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劃是實施水資源調度的依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重要取用水户以及水力發電、航運、水工程管理單位等必須嚴格執行。

第三章 調度實施

第十四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調度管理權限內負責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劃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江河來水、水庫蓄水變化、用水過程等情況,在調度管理權限內對年度調度計劃進行動態調整。

因年度預測來水與實際來水相差較大等原因,確需對年度調度計劃進行重大調整的,由原編制單位提出調整意見,按原程序審批或者備案,納入調度實施。

第十六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時雨情、水情、工情及用水需求等情況,按照調度管理權限下達實時調度指令。

第十七條 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落實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劃、調度指令等要求,實施所管轄工程的調度。

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劃,結合工程安全狀況,編制工程控制運用計劃,落實調度目標要求。

非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劃要求,細化工程調度目標。

第十八條 水資源調度應當做好與洪水調度的銜接。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通過洪水資源化、豐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資源有效供給。病險水庫主汛期原則上不蓄水。

第十九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調度預警機制。出現預警情況時,應當發佈調度預警,並可採取控制取用水規模、調度重要水庫水電站等措施。

第二十條 確有生態補水需要,且工程、水源具備調水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具有審批權限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批後可以相機開展生態補水,改善區域水資源調蓄和水動力條件,促進河湖生態環境復甦。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統籌調出區和調入區水資源情勢,根據需要徵求利益相關方意見。禁止調水衝污,嚴禁以生態補水為名人造水景觀,不得危及區域水安全。

第二十一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雨情、水情、水工程調蓄、取用水、重要斷面調度控制要素等監測信息以及水資源調度信息共享,支撐水資源調度精準化決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在跨省江河流域和重大調水工程調度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水利部報送年度水資源調度工作總結。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要求,報送所管轄範圍內江河流域和重大調水工程年度水資源調度工作總結。

納入統一調度的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報送水工程調度工作總結。

第二十三條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江河流域和重大調水工程年度水資源調度實施情況通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

出現管控斷面控制指標不達標、實際取用水超年度計劃、擅自改變取水用途、發生嚴重水體污染等情形的,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水資源調度實施情況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

水利部適時組織開展水資源調度評估和調水影響評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水利部負責對全國水資源調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要求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管轄範圍內水資源調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閲或者複製;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年度調度計劃和調度指令的有關問題進行説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四)依法對取用水情況進行檢查;

(五)對涉及調度的其他有關事項進行調查、詢問。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七條 水資源調度相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予以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編制水資源調度方案或者年度調度計劃的;

(二)未按規定報送年度用水計劃建議或者年度水工程運行計劃建議的;

(三)不執行或者擅自調整水資源調度方案、年度調度計劃或者調度指令要求的;

(四)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五)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六)其他違反水資源調度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出現第二十七條所述情形的,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水資源調度中涉及防洪、抗旱以及其他突發事件處置,且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黃河水量調度條例》《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黑河干流水量調度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對水資源調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以及水資源調度工作實際,制定水資源調度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