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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巴中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巴中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巴中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為了加強非本地户籍人員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居住證暫行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6〕52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從而制定的法律法規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本地户籍人員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居住證暫行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6〕52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户口的證明。

第三條 居住證申領條件: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即可申領。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之外的縣(區)政府所在地城區,不含常住户口在巴州城區與巴中經濟開發區城區之間的跨行政區域,但本縣(區)內户籍在其他鄉鎮的人口到縣(區)城區居住的,可以按條件申領居住證。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並辦理暫住登記或“一標三實”流動人口信息申報登記已滿半年。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錄(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含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各縣(區)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

第四條 居住證信息申報登記項目及方式:

(一)居住證信息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入職(學)日期、入職(學)單位、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居住地住址和居住證、簽發機關、簽發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二)居住證信息登記方式:申報人可書面向居住地派出所或社區警務室申報;或編輯成固定格式短信向10639900免費發送申報;或通過掃描“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微信申報;或登錄互聯網“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平台”申報。

第五條 居住證申領需交驗材料:

(一)填寫居住證申領表;

(二)申領人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三)申領人近期(三個月內)照片;

(四)現居住地址或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申領人及證明材料出具人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 户籍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及省級以上政策明確規定應當遷移登記為居住地城鎮户口的,不予受理居住證的申領。

第七條 申領居住證原則上由本人提出。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在巴中市全日制辦學機構接受教育的人員,由辦學機構統一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八條 受理居住證申領一般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有條件的社區警務室或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負責,受理機關接到申請材料後,通過全省警務綜合應用平台審驗相關信息,符合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場製作發證;不符合申領條件或提供證明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原因或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九條 全市居住證實行每年簽註制度。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社區警務室或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後,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社區警務室或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居住證持有人有關情況發生變化後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核實後應註銷其居住證。

第十一條 居住證收費。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居住證簽註不收取費用。具體收費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標準執行,堅決禁止超範圍、超標準收費或搭車收費。

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我市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權利,即:

(一)可在居住地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失業人員創業擔保貸款、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等扶持政策;符合就業困難認定條件的,享受扶持就業困難對象就業相應的崗位補貼、社保補貼等政策;

(二)有穩定勞動關係的,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從事靈活就業的,可自願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社保關係可順暢轉移接續;

(三)凡合法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有穩定收入的,可使用住房公積金在我市貸款購房;

(四)符合申請條件的,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我市享受義務教育,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即:

(一)可在居住地享有申請子女入學(託)權利,幼兒教育、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縣(區)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到具備相應接收條件的學校就讀,高中階段教育按本市户籍入學辦法實施,凡在我市入學學生同等享受國家相關資助扶持政策;

(二)可自願接受免費婚前醫學檢查。符合生育政策的計劃懷孕夫婦,可在居住地縣(區)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計劃懷孕的可在基層醫療衞生機構或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免費領取葉酸,免費接受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檢測與諮詢服務;

(三)參照《巴中市臨時救助暫行辦法》將其依法納入臨時救助範圍的老年人,逐步同等享有我市老年人的優待政策;

(四)同等享受我市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低收費或免收費開放政策;

(五)對符合條件的同等提供我市公證和法律援助服務,並按規定免收或減收費用。

第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我市享受下列便利:

(一)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二)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三)四川籍居民可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第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均可在居住地申請登記為城鎮常住户口。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我市停止辦理暫住證,暫住證的有效使用年限計入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