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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青島市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青島市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青島市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共26條,借鑑其他城市的相關開發經驗,主要對土地規劃控制範圍、土地開發核心區和特定區的設置、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編制、綜合開發項目整體規劃設計、沿線土地開發整理,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歸集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這標誌着青島市成為全國地鐵城市中第一個以政府規章形式規範軌道交通沿線土地開發利用事項的城市。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了加強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優化城市空間功能佈局,促進軌道交通建設和沿線區域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應當遵循集約節約、整體規劃、統一控制、功能融合、有序開發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組織、協調、監督工作,日常工作由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承擔。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相關工作。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同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做好轄區內的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相關工作。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具體工作。

第五條 開發利用軌道交通土地資源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依法開發利用軌道交通土地資源的活動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六條 下列土地,納入軌道交通規劃控制範圍,並由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向社會公佈:

(一)軌道交通規劃線路兩側各1000米內的土地;

(二)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用於支持軌道交通建設和發展的其他土地。

軌道交通車輛基地、停車場、車站、區間及其用地紅線外200米區域內為軌道交通土地開發利用核心區(以下簡稱核心區);軌道交通規劃控制範圍除核心區以外的區域為軌道交通土地開發利用特定區(以下簡稱特定區)。

第七條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批覆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審批規劃控制範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項目,以及敷設管線和設置架空跨線等作業前,應當徵得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同意。

第八條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負責編制核心區土地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特定區土地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徵得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核心區、特定區的土地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與所在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相互協調。核心區和特定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與已經批准的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不一致的,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與規劃部門協商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

特定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與核心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核心區、特定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要求,包括功能定位、城市空間形態、道路交通體系、用地開發、地下空間佈局等內容。具備條件的,應當達到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深度,並進行相應的經濟分析、制定開發計劃。

核心區、特定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具體邊界。

第十一條核心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應當與軌道交通設施建設項目整體規劃、一體設計、有序開發。其中,與軌道交通設施在結構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須統一實施的地上和地下開發項目,以及應當結合軌道交通設施統一開發的公共交通、商業服務、居住等項目(以下統稱軌道交通綜合開發項目),納入軌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論證,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組織實施,並與軌道交通設施同步建設。

特定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應當結合軌道交通建設統籌規劃、功能銜接、協調推進。有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特定區土地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制定特定區開發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核心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當優先予以保證。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申請,按照規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核心區土地資源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實施一級開發整理,相關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完成其土地的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房屋徵收不動產權屬註銷等工作,相關費用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承擔。其中,軌道交通綜合開發項目用地納入軌道交通建設用地徵收範圍,費用列入軌道交通建設成本。

第十四條軌道交通綜合開發項目辦理審批時實行容缺受理、並聯審批。其中,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建設的,應當與軌道交通設施建設項目一併辦理審批手續;其他單位建設的,相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

第十五條軌道交通綜合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按照城鄉規劃部門確定的建(構)築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範圍、豎向高程、層數、規劃用途、建築面積等規劃條件,由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分層登記。

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綜合開發項目的經營性用地以招拍掛方式出讓。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對擬出讓的土地提出的涉及軌道交通建設施工、設施保護和運營安全的要求,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後納入供地方案,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附加條件。

附着於軌道交通設施且不具備獨立開發條件的經營性地下建設項目,可以採用協議方式出讓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軌道交通設施與其相鄰的建(構)築物之間的連通通道,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一併納入軌道交通主體工程審批,建設費用列入軌道交通建設成本,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統一建設、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核心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除上繳中央、省的部分和土地整理費用外,不再扣除其他有關基金,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十九條 特定區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由市和各區(市)按照3比7比例分配

第二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軌道交通規劃控制範圍外的土地,按照土地出讓金總額的10%計提地鐵建設基金,不得減免。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歸集的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統一撥付軌道交通專項賬户,全部用於軌道交通建設、資源開發和運營。

第二十二條 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繳納的各種税款、規費和各種政策性住房配比指標,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減免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軌道交通土地開發利用規劃,擅自在軌道交通規劃控制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工程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妨礙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造成軌道交通開發工程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