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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勘界檔案管理規定

海域勘界檔案管理規定

海域勘界檔案管理規定

海域勘界檔案管理規定中規定了海域勘界檔案工作的管理體制與職責,海域勘界檔案的立卷與歸檔要求,以及驗收與移交的要求,明確了海域勘界檔案管理與利用等內容,以促進我國省際間海域勘界檔案工作的有效指導和科學管理。

頒佈單位:國家海洋局(已撤銷),國家檔案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2-08-06

實施時間:2002-08-0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國省際間海域勘界檔案(以下簡稱海域勘界檔案)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確保海域勘界檔案的齊全、完整、準確、系統、規範和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勘定省、縣兩級海域行政區域界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12號)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域勘界檔案是指勘定我國海域界線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本規定特指省際間海域勘界檔案。

第三條 海域勘界檔案是海域勘界工作的成果,是國家依法對海域界線進行管理的依據,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海域勘界檔案工作是我國海域勘界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海域勘界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海域勘界檔案工作的領導,保證檔案工作所需的設備與經費。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五條 海域勘界檔案工作由國家海洋局海域勘界辦公室統一領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市)]海域勘界辦公室及海域勘界項目承擔單位分級負責,在檔案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國家和省(區、市)海域勘界辦公室成立海域勘界檔案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檔案組。

國家海域勘界檔案工作領導小組由國家海洋局海域勘界辦公室、國家檔案局有關部門、國家海洋局檔案管理部門組成。負責制定海域勘界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組織海域勘界檔案的驗收。

國家海域勘界檔案組由國家海洋局檔案管理部門和海洋檔案館組成,負責海域勘界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參加海域勘界檔案的審查、驗收工作;負責組織海域勘界檔案的移交工作;完成海域勘界檔案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事宜。

省(區、市)檔案組由同級海洋行政管理部門和檔案管理部門組成,負責本省(區、市)海域勘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工作,並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海域勘界檔案。

海域勘界項目承擔單位檔案組由本單位海域勘界項目主管部門、承擔部門和本單位檔案部門組成,負責本單位海域勘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工作,並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海域勘界檔案。

第三章 立卷與歸檔

第七條 海域勘界檔案分為管理類和成果類。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見本規定附件1。

第八條 海域勘界文件材料整理應遵循文件形成規律,保持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繫,區別不同價值,便於保管和利用。

第九條 海域勘界管理類文件材料的立卷應符合《海洋管理機關檔案業務規範》(HY/T057―2001)的要求;海域勘界成果類文件材料的立卷應符合國家標準《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一般要求》(GB/T11822―2000)、行業標準《海洋科學技術檔案業務規範》(HY/T 056―2001)、《海洋調查觀測監測檔案業務規範》(HY/T058―2001)的要求。

(一)海域勘界文件材料立卷工作由各級海域勘界辦公室和項目承擔單位分別完成。海域勘界檔案卷內文件材料和案卷排序方法見本規定附件2。

(二)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進行著錄,著錄工作由各項目承擔單位完成。著錄參照《檔案著錄規則》(DA/T18―1999)執行。

(三)航片、手簿、音像材料及光盤等電子文件應與紙質檔案對應編號,並附文字説明。電子文件應以只讀光盤形式歸檔。

第十條 海域勘界檔案的密級劃分,應根據國家海洋局、國家保密局印發的《海洋工作中國家祕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國海密字[1996]450號)等有關規定和海域勘界工作實際進行。

第四章 驗收與移交

第十一條 在省際間海域勘界成果驗收前,由海域勘界檔案形成單位向國家海域勘界檔案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海域勘界檔案驗收申請,《海域勘界檔案驗收申請表》格式見本規定附件3;海域勘界檔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檔案驗收。檔案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成果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 海域勘界檔案檢查驗收的內容包括: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歸檔範圍要求,其審查、簽字等手續是否完備;案卷質量是否符合標準、規範要求;檔案著錄質量是否符合著錄規則要求。

第十三條 海域勘界檔案實行最終成果檔案多套異地保存。海洋檔案館保存全套海域勘界檔案原件和正本;省(區、市)海域勘界辦公室保存相關海域勘界最終成果檔案副本。

第十四條 國家、省(區、市)海域勘界辦公室及各項目承擔單位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要求,向海洋檔案館移交海域勘界檔案。同時移交案卷目錄一式二份。

海域勘界檔案在海洋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間後,由海洋檔案部門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十五條 各級海域勘界成果通過驗收後即可移交海域勘界檔案並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章 管理與利用

第十六條 海域勘界檔案應作為獨立全宗進行保管,檔案保管部門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和利用制度。

第十七條 海域勘界檔案保管部門應採用先進的技術方法對海域勘界檔案進行管理和開發利用,並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保障檔案的安全。

第十八條 檔案保管部門應加強對海域勘界檔案利用的管理,利用海域勘界檔案應嚴格履行審批與借閲登記手續。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海域勘界檔案損壞、丟失、泄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對海域勘界檔案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承擔單位,不予評獎,暫停撥付該項目資金,同時記入項目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 國家海洋局海域勘界辦公室建立海域勘界檔案獎勵基金,對在海域勘界檔案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該基金由國家海洋局海域勘界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縣際間海域勘界檔案管理,由各省(區、市)參照本規定製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1.海域勘界檔案材料歸檔範圍以與保管期限(略)

2.海域勘界檔案卷內文件材料和案卷排序方法(略)

3.海域勘界檔案驗收申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