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國家物價局關於傳統名特食品定價辦法的規定
商業部、國家物價局關於傳統名特食品定價辦法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3]60號轉發《民建中央常委會、全國工商聯關於恢復和發展傳統食品建議的通知》,對傳統名特食品定價辦法規定如下。
頒佈單位:商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3-09-10
實施時間:1983-09-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傳統名特食品系指飲食業、糕點業中名店、名廠的代表品種,名廚師、名技師的擅長品種和有明顯特色的地方風味品種, 以及風味小吃、地方名特醬醃製品等。具體品種,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市縣業務主管部門審定後,方可列為傳統名特食品定價範圍。
二、傳統名特食品的價格,必須實行按質論價、 優質優價的原則。使企業在正常生產、合理經營的情況下,得到合理的利潤。在制定價格時,要在保持普通食品價格穩定的前題下,適當擴大傳統名特食品與普通食品的差價。
三、傳統名特食品的毛利幅度應高於普通品種的毛利幅度 , 一般可掌握在
4 0―50%,但也要防止價格定得過高, 限制了銷售, 反而不利於傳統名特
食品的恢復和發展。不同地區、不同品種的毛利幅度應區別對待。小城市和農村集鎮的毛利率一般應低一些;消費水平高的大城市,其名廠、名店的代表品種和少數成本小、起售點低、費工費時的風味小吃,毛利率也可以略高於50%。具體毛利幅度由各地按物價分工管理權限作出規定。
使用議價原輔料製作的傳統名特食品,允許按實際進貨價格計算成本。但毛利率應比用平價原輔料生產的產品低一點。並注意同一市場同類品種之間的價格銜接和售價的相對穩定。
四、各種傳統名特食品的具體價格由企業根據國家的物價政策,在規定的毛利幅度以內,隨着成本變化,適時調整。個別在市場上影響很大的品種,應報當地物價部門批准。
五、加強領導,嚴格管理。恢復和發展傳統名特食品,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要切實防止一哄而起,影響普通食品價格的穩定。要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傳統名特食品的質量。生產傳統名特食品的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合理配料,嚴格工藝操作,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質量尚未達到標準、名不符實的,不得按傳統名特食品定價。業務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嚴防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粗製濫造。保護消費者利益, 質量不穩、信譽下降的,要取消按傳統名特食品定價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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