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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應急管理專家組成員聘用與管理辦法

民航局應急管理專家組成員聘用與管理辦法

民航局應急管理專家組成員聘用與管理辦法

為規範民航局應急管理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的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專家組在民航應急工作中的作用,依據《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3-07-16

實施時間:2013-07-1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為規範民航局應急管理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的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專家組在民航應急工作中的作用,依據《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組是為民航應急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項目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諮詢服務,為民航局應對或參與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提供技術支持的高級技術專家隊伍。

第三條 專家組的主要任務是接受民航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民航局應急辦”)的委派,參與起草民航應急工作的政策、規章、標準、規劃、預案及其他重要文件;參與研究民航應急工作重大問題與重要課題;為民航管理部門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提供技術諮詢;參與調查、評估各類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協助開展民航應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等。

第四條 民航局應急辦負責專家組的管理,主要包括:制定專家組工作制度與年度工作計劃;辦理專家的聘用、續聘與解聘等事宜;組織、指導專家履行工作職責;組織專家開展學術交流和相關培訓。

第五條 專家組由民航局應急辦根據工作需要,選聘航空安全管理、事故調查、民用航空法規、民航投資與財務管理、航空運輸管理與市場服務、通用航空管理、飛行標準、客艙安全管理、航空醫學、適航管理、機場應急救援、空中交通管理、通信導航、航空氣象、空防安全管理、民航運行管理、宣傳報道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

第六條 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客觀公正、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二)熟悉國家及民航應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三)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或15年以上工作經驗。

(四)具有較豐富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經驗。

(五)具有較強的語言溝通和文字表達能力。

(六)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第七條 民航局應急辦按照以下程序聘用應急管理專家:

(一)通過定向瞭解選擇,接受民航各級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推薦和個人自薦等方法產生意向聘用人選。

(二)通過對意向聘用人選的資格條件、專業背景、履職能力進行綜合審查,並徵求民航局有關業務部門和意向聘用人所在單位的意見後產生待聘人選。

(三)向專家頒發聘用證書,並向民航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向專家所在單位通報。

第八條 專家實行聘期制,聘期3年。期滿後如工作需要可以續聘。辦理續聘前應徵得專家本人和所在單位同意,並再次進行綜合審查。

第九條 專家應當充分發揮本人專業技術優勢,廣泛收集與民航應急工作相關的各種資料、信息,深入研究民航應急工作體系建設情況,積極提出改進民航應急工作的意見、建議,及時完成民航局應急辦委派的工作任務,按時提交工作成果,並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一)按時參加相關會議或到達指定地點開展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受工作委派,或不能按時抵達工作地點時及時説明情況。

(二)未經民航局應急辦批准,不得以專家組或受民航局應急辦委派的名義開展工作或參加活動。

(三)保守祕密,未經批准不得對外發布與所承擔工作相關的信息。

(四)受民航局應急辦委派開展工作時應隨身攜帶委派函件和專家證書。

(五)完成民航局應急辦委派的工作任務後應按要求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第十條 專家接受委派開展工作時,民航局應急辦應當:

(一)明確工作任務要求。

(二)為專家完成工作任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三)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相關費用與報酬。

(四)佔用專家工作時間應預先徵得專家所在單位的同意。

(五)保護專家的合法權益,不泄露專家意見的具體來源。

第十一條 遇有以下情況發生時,民航局應急辦將解除對專家的聘用:

(一)專家因自身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工作職責。

(二)專家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不參加民航局應急辦組織的相關會議、活動,或不接受工作任務委派。

(三)專家在聘任期內出現違法違規行為。

(四)專家所在單位要求中止對專家的聘用。

解除對專家的聘用時,民航局應急辦應及時向民航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並向專家所在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通報。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應急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