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管理辦法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管理辦法
為規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管理,加強崗位培訓工作,根據《中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規則》和《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結合通信導航監視專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5-02-15
實施時間:2015-02-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管理,加強崗位培訓工作,根據《中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規則》和《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結合通信導航監視專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的實施和管理。各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相應的培訓、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本地區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第四條 各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本單位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工作的實施。
第五條 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大綱由民航局統一制定。
第二章 崗位培訓
第六條 崗位培訓的目的是使被培訓者具備在通信導航監視崗位工作的能力與資格。
第七條 崗位培訓分為崗前培訓、熟練培訓、複習培訓和附加培訓,其中崗前培訓是申請電信人員執照的必要條件。
崗位培訓方式通常包括課堂教學、模擬操作和實地操作等。
第八條 崗位培訓記錄及考試考核結果應記入電信人員培訓檔案。
第一節 崗前培訓
第九條 崗前培訓是使被培訓者具備在通信導航監視崗位獨立工作的能力,並獲得獨立上崗工作資格所進行的培訓。崗前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240小時,可以根據設備操作的複雜程度增加。
第十條 崗前培訓的內容除與《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中第三章“申請人應當具備的知識、技能和經歷”要求一致外,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航空安全教育和崗位職業道德規範;
(二)相關的法規、標準、規範;
(三)規章制度和保密規定等;
(四)信息通報程序;
(五)附屬設備的使用;
(六)安全用電知識;
(七)消防知識;
(八)其它必要的知識和注意事項。
第十一條 崗前培訓中理論知識培訓應當在培訓機構或所在單位進行。
第十二條 被培訓者崗前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申請執照考試,崗前培訓時間可計入專業實習時間。
第二節 熟練培訓
第十三條 熟練培訓是指電信人員連續脱離其執照載明的崗位,恢復相應崗位工作前的培訓。熟練培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連續脱離該崗位六個月以下的人員,可由所在單位決定免於崗位熟練培訓,但應當熟悉在此期間發佈、修改的有關資料、程序、規則、規章制度和注意事項。
(二)連續脱離崗位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進行不少於一個月的熟練培訓。
第十四條 熟練培訓的內容應當根據崗位工作要求參照崗前培訓有關內容執行,着重針對技能恢復的培訓。
第十五條 熟練培訓一般由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自行組織。本單位不具備條件的,可委託其他培訓機構進行。
第三節 複習培訓
第十六條 複習培訓是使電信人員熟練掌握應當具備的知識和技能,更新、補充、擴展知識和提高技能所進行的培訓。
第十七條 電信人員每年至少應當進行一次複習培訓和考核,每年培訓累計時間應當不少於 40小時,該 40小時可包含在設備廠家接受設備維護培訓的時間。
第十八條 對於有多個崗位簽註的電信人員,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可視情況適當減少其一個或多個崗位的年度培訓時間,但總培訓時間應當不少於60小時。
第十九條 複習培訓應當包括崗位應急處置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條 複習培訓一般由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自行組織。本單位不具備條件的,可委託其他培訓機構進行。
第四節 附加培訓
第二十一條 附加培訓是指根據崗位運行保障需要,除崗前培訓、熟練培訓、複習培訓外,針對新規則、新設備、新技術或其他特殊情況實施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相關電信人員應當接受附加培訓:
(一)在新的或修改的管理規則和程序開始實施前。
(二)新的或局部更新的設備開始投入使用前。
(三)電信人員工作技能存在缺陷,需要改進的。
(四)由於本人原因未完成規定培訓的。
第二十三條 附加培訓內容、時間和方式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章 培訓機構
第二十四條 通信導航監視崗位培訓機構包括民航局空管局、地區空管局所屬的培訓機構,以及其他由民航局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五條 培訓機構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具備能夠滿足培訓要求的教員數量;
(二)具備能夠滿足培訓要求並適應通信導航監視業務和技術發展需要的教材;
(三)具備能夠滿足培訓要求的設備、設施;
(四)具有滿足培訓要求所需的場所。
第二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當為每個被培訓者建立培訓檔案記錄。該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七條 當培訓機構不能持續滿足本章規定的實施培訓的要求或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時,民航局可以責令其按要求整改或決定停止其培訓工作。
第四章 培訓教員
第二十八條 通信導航監視崗位培訓機構、通信導航監視保障服務單位可根據需要聘任或指定培訓教員。
培訓教員所在單位應當為教員實施培訓提供便利,保證所需的時間和條件,併為培訓教員提供學習進修的機會,以提高教學能力。
第二十九條 通信導航監視崗位培訓機構、通信導航監視保障服務單位的培訓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愛崗敬業,責任心強;
(二)有良好的組織、協調和語言表達能力;
(三)在相應專業領域具備較為全面的理論知識;
(四)具有較強的業務技能和實際工作能力;
(五)從事相應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六)從事技能培訓的教員應當持有相應崗位的有效執照。
第三十條 培訓機構為民航局指定的大專院校時,其培訓教員應當滿足第二十九條(一)、(二)、(三)項要求。其中,講授技能知識的教員每年應保證不少於 5個工作日在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進行教學實踐,並保存相關記錄以供檢查。
第三十一條 任期內的檢查員可以擔任相應崗位的培訓教員。
第三十二條 培訓教員的職責如下:
(一)按照崗位知識和技能要求及培訓計劃編寫教案,實施培訓和考核,並對教學質量負責;
(二)根據被培訓者在培訓中暴露的問題進行講評並提出改進意見;
(三)填寫培訓和考核記錄;
(四)培訓機構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五章 培訓的實施
第三十三條 崗位培訓由通信導航監視崗位培訓機構和通信導航監視保障服務單位根據培訓大綱、培訓計劃、培訓內容分別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應當指定專人作為培訓主管負責培訓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培訓主管每年十一月底前應當制定下一年度培訓計劃並按照本辦法安排崗位培訓。培訓主管應當及時跟蹤和掌握培訓進展情況及培訓質量,並對培訓情況進行評估。
第三十六條 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應當為電信人員建立規範統一的人員培訓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4日下發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管理辦法》(AP-65I-TM-2010-03)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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