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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為規範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以下簡稱“執照”)管理工作,根據《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5-02-12

實施時間:2015-02-1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以下簡稱“執照”)管理工作,根據《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照申請人的培訓、考試、考核,執照的申請、受理、審核、頒發與管理,以及執照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民航局空管辦)根據民航局授權負責承辦執照的最終審核、頒發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承辦本轄區執照申請的受理、初審以及執照的註冊、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培訓要求

第四條 申請執照以及類別簽註、註冊,申請人應當參加所在單位組織或安排的相關培訓。

第五條 民航氣象人員執照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和崗位培訓。

崗前培訓應當以使執照申請人具備在崗位上獨立工作的知識和能力並取得上崗執照為目的,包括崗位知識培訓和崗位實習。

崗位培訓應當以使執照持有人(以下簡稱持照人)鞏固、更新、補充、擴展知識和提高技能為目的。

第六條 培訓內容應當符合《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培訓大綱》的要求。

第七條 民航氣象人員的崗前培訓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觀測人員的崗位知識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個月;崗位實習不得少於6個月。

(二)預報人員的崗位知識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在觀測崗位實習不得少於2個月,在預報崗位實習不得少於6個月。

(三)氣象設備保障人員崗位知識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個月;崗位實習不得少於6個月。

第八條 民航氣象人員持照人每年應當參加不少於40個學時的崗位培訓,在崗工作每3年應當參加一次民航氣象培訓機構或者管理機構組織的培訓。

第九條 民航氣象人員所在單位和相關培訓機構應當詳細記錄人員培訓情況,並提供培訓證明。培訓證明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培訓時間、具體培訓科目、培訓學時、授課人和考核結果等內容。

第三章 考試考核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執照前應當參加氣象人員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並取得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和技能考核合格證。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完成規定的培訓後方可參加相應的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可以分別提出,也可以一併提出。

第十三條 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由地區管理局氣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負責組織。

第十四條 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通常每半年組織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增加考試、考核的頻次。

第十五條 執照理論考試時間為2小時。執照理論考試的試題從執照理論考試題庫中抽取。民航局空管辦負責執照理論考試題庫的建立與更新。

執照技能考核在實際運行環境中或者模擬環境中進行,根據申請人表現出的崗位工作能力做出評定。

第十六條 負責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的人員不少於2人,其中技能考核應當由指定的一名檢查員主持。

第十七條 執照理論考試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幫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幫助進行代替答卷;

(二)複製或者取走考試試卷;

(三)向他人提供或者從不正當途徑得到考試試卷;

(四)使用未經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輔助物品;

(五)其它違反考試規定或者考試作弊的行為。

第十八條 主持執照理論考試的人員對違反考場紀律的申請人,可以中止其考試,並報地區管理局。地區管理局對違規申請人,可以取消其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內的考試資格。

第十九條 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或者申請人所在單位向所在地區管理局提出執照理論考試或技能考核申請。

(二)地區管理局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申請人或者申請人所在單位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的時間和地點。

(三)地區管理局氣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安排專人主持理論考試,安排檢查員主持技能考核。

(四)主持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的人員應當如實評判,記錄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成績並簽名。

(五)主持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的人員應當向地區管理局氣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報告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情況,並提交有關材料。

(六)地區管理局氣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對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請人頒發《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理論考試/技能考核合格證》,具體樣式見本辦法附件。

第二十條 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合格證應當加蓋地區管理局氣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印章。

第二十一條 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結束後,地區管理局氣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應當將本次考試考核的地點、參加考試人員清單、理論考試合格證和技能考核合格證頒發清單、理論考試試卷及成績、技能考核內容及成績等整理歸檔保存。保存期為3年。

第二十二條 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地區管理局氣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應當將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成績清單和合格證頒發清單報民航局空管辦氣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執照申辦程序

第一節 執照申請

第二十三條 符合《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管理局提出執照申請。

第二十四條 執照申請可以由申請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通過其所在單位提出。

第二十五條 執照申請材料可以採取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採取網上提交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按《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的要求,完成相關的執照培訓、理論考試、技能考核,具有相應的崗位實習和工作經歷,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身份證複印件或者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二)學歷證明覆印件或者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三)培訓證明或者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四)實習經歷證明或者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五)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複印件或者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六)執照技能考核合格證複印件或者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七)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者電子照片。第二節 受理與頒發

第二十八條 地區管理局氣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在收到執照申請材料後,應當檢查材料是否齊全、合法,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原件,並做出是否受理決定。對於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地區管理局氣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逐一審查,主要包括: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的學歷背景、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

(三)申請人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合格證的有效性。

(四)申請人的崗前培訓情況。

(五)申請人的實習經歷。

第三十條 地區管理局完成對執照申請的初審後,將申請人名單和初審意見報民航局。

同時,由地區管理局氣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通過“民航空管專業人員執照管理系統”網上提交到民航局空管辦氣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民航局空管辦在收到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後,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最終審核,並由民航局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對不予許可的,應當説明理由,並通知申請人所在地區管理局,由地區管理局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氣象人員執照由民航局頒發。民航局空管辦負責組織辦理氣象人員執照頒發的具體事宜。

第三十三條 氣象人員獲得執照後,其所在單位應當為其建立技術檔案,技術檔案除記錄氣象人員的基本資料,持照前的培訓、考試、考核情況外,還應當持續記錄崗位培訓和在崗工作情況,並保持記錄連續和完整。第三節 執照及其使用

第三十四條 民航局空管辦負責制定氣象人員執照的樣式,統一製作氣象人員執照。

第三十五條 氣象人員執照編號採用持照人身份證號碼。

第三十六條 氣象人員在崗工作應當攜帶執照或者將執照保存在崗位所在單位,接受執照檢查時應當出示執照。

第三十七條 持照人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執照,不得塗改、複製、轉借、抵押,防止遺失或損壞。

第三十八條 執照遺失或損壞的,應當向地區管理局申請補發,申請補發執照時應當提交補發的書面申請、所在單位出具的執照遺失證明,並同時向地區管理局提供遺失執照複印件,不能提供複印件的應當提供遺失執照載明的信息,並加蓋所在單位印章。地區管理局審核後報民航局補發執照。

第五章 執照類別簽註與基本信息變更

第三十九條 持照人可以申請在所持執照上增加類別簽註和執照基本信息變更。

第四十條 申請在所持執照上增加類別簽註的持照人應當完成相關類別的執照培訓、理論考試、技能考核,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十一條 持照人申請在所持執照上增加類別簽註,應當向所在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四十二條 持照人申請在所持執照上增加類別簽註,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應簽註類別的培訓證明或者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二)相應簽註類別的實習經歷證明或者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三)相應簽註類別的理論考試合格證複印件或者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四)相應簽註類別的技能考核合格證複印件或者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第四十三條 地區管理局對持照人申請增加類別簽註材料進行初審後,將申請人名單和初審意見上報民航局。

同時,由地區管理局氣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通過“民航空管專業人員執照管理系統”網上提交到民航局空管辦氣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 民航局空管辦在收到報送的增加類別簽註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最終審核,由民航局做出是否同意增加類別簽註的決定。

對不予許可的,應當説明理由,並通知申請人所在地區管理局,由地區管理局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五條 持照人執照基本信息變更時,應當向所在地區管理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

第四十六條 持照人要求在執照上更改姓名的,應當提交證明姓名更改的户口簿或所在地區公安機關出具的姓名更改證明。

第四十七條 持照人要求更改其他基本信息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基本情況變更證明文件。

第四十八條 執照基本信息變更由地區管理局氣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審核後,辦理變更。需要換髮執照的,報民航局空管辦換髮

第六章 執照註冊與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持照人應當在執照註冊有效期滿前2個月向地區管理局申請定期註冊。

第五十條 定期註冊的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由持照人所在單位組織,並報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五十一條 持照人進行定期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單位出具的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合格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崗位培訓和近期工作經歷證明。

第五十二條 地區管理局對持照人的執照註冊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執照註冊條件的予以註冊。

第五十三條 地區管理局每年對氣象人員持照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持照人培訓情況的檢查;

(二)對持照人技術檔案的審查;

(三)對持照人近期經歷的核實。

第五十四條 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將本年度執照註冊和註冊檢查情況報民航局空管辦。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2日下發的《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辦法》(AP-65II-TM-2010-01)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