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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部物資供應站物資管理辦法

糧食部物資供應站物資管理辦法

糧食部物資供應站物資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物資管理,合理組織物資流通,加速物資中轉,節約中轉費用,為實現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做出貢獻,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糧食部(已變更)

文       號:[81]糧工字第6號

頒佈時間:1981-01-24

實施時間:1981-01-2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糧食部物資供應站是經辦糧食系統國內外物資中轉業務的物資經管部門,具體負責全部物資的承接、轉運、保管和結算的業務工作。

第二條 糧食部物資供應站實行雙重領導,行政上以當地糧食局為主,業務安排以糧食部為主。物資供應站的人員配備、機構設置以及工資福利等由當地糧食局統一安排;物資的接收、調度和保管業務由糧食部糧油工業局領導。

第三條 糧食部物資供應站,在糧食部和當地糧食局的領導下,要加強領導班子和職工隊伍的建設,建立和健全以崗位責任製為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切實掌握物資的進出情況,熟悉物資管理的基本知識,關心職工生活、不斷改善物資管理工作,提高勞動效率。

第二章 物資接運和保管

第四條 物資供應站應根據糧食部簽訂的訂貨合同和調撥通知單逐月制定物資接收發運方案,及時向交通運輸部門提出轉運計劃。在接收發運工作中,要加強和有關部門的聯繫,密切配合,團結協作,做到快卸、快運、不壓港站。中轉發運的物資,手續要健全,規格、數量要準確,運輸方式要合理,注意節約運輸費用。

第五條 物資供應站應認真執行商檢制度。承接的進口物資,要根據合同規定的品種、規格、材質和包裝條件,認真清點驗收。如發現短少、混號、鏽蝕和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時,應及時提請商檢部門組織專人會檢,作出商務記錄,並和有關單位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徵得糧食部糧油工業局同意後加以解決。對國內進貨的物資,凡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型號、質量要求的或者由於包裝不當在運輸途中破損而嚴重影響質量的物資,一律拒付貨款。待弄清經濟責任並有明確處理意見後,再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 進口物資計量標誌清楚的,可直接就港就地外轉;計量標誌不清楚的,一律入庫檢斤過磅後再發。發貨數量力求和調撥數量相符。對規格卸混的物資,要經過整理後再發。所有發出的物資,都應同時提供質量保證書。

第七條 入庫暫存的物資,要抓好進、出、存三個環節。進庫、出庫的物資都要點數、過磅、及時記帳,庫存的材料,要堆垛軋數,定期檢查;庫存的機械設備,要定期進行維護保養。露天存放的物資要下墊上蓋,防潮防濕。搬運設備要輕起輕落,防止震動和撞擊。如發現鏽蝕、斷裂、老化、殘損等影響設備或材料質量的,應及時上報處理。

庫存的物資要切實做到先進先出,一批一清,保證帳、錢、物相符。發現短缺和溢餘,應及時上報,力爭在當月處理。各類物資,都要有專人保管,明確責任,各盡其職,對保管工作的好壞,應做到有獎有罰。

第八條 物資供應站經營省、市糧食局中轉的物資,應另立帳冊,分別保管,分別核算。由部撥給所有省、市糧食局的物資,應根據調撥單的數量,及時結清貨款,一次分發完畢。暫時發運不出去的部分,要併入省、市糧食局的貨位,另行保管,和部管物資嚴格分開。

第九條 各物資供應站經營的部管物資,均系糧食部按國家計劃安排的待供和儲備的物資,是糧食系統生產建設的物資保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糧食部批准,不得動用、串換和轉借。如發生上述情況,物資供應站有權拒絕,並及時向部反映。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十條 物資供應站的財務收支要貫徹勤儉節約、精打細算的原則,認真編制和執行財務計劃,合理使用資金,加速資金週轉,做到費用開支得當,貨款結算及時,上交資金主動,不留懸帳懸案。

第十一條 物資供應站的流動資金,必須同物資中轉的形勢相適應。要嚴格執行結算紀律,堅持錢貨兩清,不準賒銷物資,不得預收預付貨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抽調、挪用物資站的流動資金。

第十二條 物資供應站經營的進口物資,由糧食部糧油工業局負責對外結算。物資供應站發出貨物以後,應根據結算通知單的價格及有關承運部門憑據,於二十四小時內向收貨單位辦理託收承付手續。收回的貨款應隨時上交糧食部糧油工業局。物資供應站在銀行的存款,最多不超過十萬元。

第十三條 各物資供應站可根據中轉業務的需要,本着以庫養庫,略有節餘的精神,按照貨款總額,提取不超過百分之二的業務管理費。業務管理費主要用於物資保管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同時也包括設備購置、庫房改造、零星建設和集體福利事業,以及經部批准核銷的財產損失。一切費用開支,都應從嚴掌握,年度節餘部分可移作下年繼續使用。

不能就港、就地發運,需要入庫的材料和設備,除保管費應列入業務管理費開支外,因再次發運而發生的裝卸、運輸等費用,應按實際發生數列入該項物資的價款內,由收貨方負擔。

第十四條 物資供應站的其他收入,應列入業務管理費項內統一核算和管理。銀行結算存款的利息收入,視同增加部撥流動資金,交由糧食部處理。

第十五條 由糧食部投資和利用業務管理費用添置的運輸、裝卸設備,要精心使用和維護保養。這些財產的轉移、報損,由當地糧食局商同糧食部研究處理。

第四章 物資統計及其他

第十六條 物資統計是檢查物資接運、發出計劃完成情況的主要依據,各物資供應站都應認真做好物資統計工作,及時地、全面地、準確地提供物資收入、發出和庫存數量。統計數字要以實際發生數為準,不按財務結算數量計算。

物資供應站使用的統計報表有月、季、年報,各站應有專人負責,保證按時報送,並對報表中的主要情況加以説明。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執行。其他代部保管物資的單位也參照此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