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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食品藥品監管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食品藥品監管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規範和加強食品藥品監管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預算管理制度規定,制定了《食品藥品監管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文       號:財行[2019]98號

頒佈時間:2019-05-20

實施時間:2019-05-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食品藥品(含醫療器械、化粧品,下同)監管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預算管理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藥品監管補助資金(以下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用於支持地方政府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能力建設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為5年,屆時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及食品藥品監管的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四條 補助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和管理:

(一)公平公正,突出重點。補助資金分配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並體現國家食品藥品監管政策和工作重點。

(二)各負其責,分級管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財政、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補助資金實施分級管理。

(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激勵和約束機制,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與資金分配掛鈎。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審核補助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補助資金預算並下達,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加強補助資金管理工作等。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提出補助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審核省級行政區域績效目標,組織地方實施補助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具體項目實施工作等。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編報本行政區域績效目標並統籌使用有關資金,具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

第六條 補助資金主要用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抽查檢驗等監管工作支出,以及與食品藥品監管能力建設相關的儀器設備購置及運維、人員隊伍建設等支出。

補助資金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於因公出國(境)費、一般公務用車購置及運維費、公務接待費、外事費,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於支付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國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補助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業務因素、績效因素和財力因素。根據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規定的各省財政困難程度係數對基本因素、業務因素和績效因素的分配金額進行調整後,再按基本因素佔30%、業務因素佔50%、績效因素佔20%計算補助資金數額。

基本因素包括人口數(權重29%)和地域面積(權重1%)。

業務因素包括食品抽查檢驗任務量(權重12.5%)、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任務量(權重12.5%)、藥品抽查檢驗任務量(權重19%)、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任務量(權重6%)。為體現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持,可對上述任務量進行必要調整。

績效因素包括用於食品的上年補助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權重10%)、用於藥品的上年補助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權重10%)。

第八條 補助資金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某省補助資金數額=某省基本因素得分/∑各省基本因素得分×補助資金總額×30%+某省業務因素得分/∑各省業務因素得分×補助資金總額×50%+某省績效因素得分/∑各省績效因素得分×補助資金總額×20%。

其中:某省基本因素得分=(某省人口數/∑各省人口數×29%+某省地域面積/∑各省地域面積×1%)×某省財政困難程度係數。

某省業務因素得分=(某省食品抽查檢驗任務量/∑各省食品抽查檢驗任務量×12.5%+某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任務量/∑各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任務量×12.5%+某省藥品抽查檢驗任務量/∑各省藥品抽查檢驗任務量×19%+某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任務量/∑各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任務量×6%)×某省財政困難程度係數。

某省績效因素得分=(某省用於食品的上年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得分/∑各省用於食品的上年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得分×10%+某省用於藥品的上年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得分/∑各省用於藥品的上年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得分×10%)×某省財政困難程度係數。

第九條財政部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政府財政部門,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90日內下達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算後,應在30日內將預算分解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條省級政府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分別設定本行政區域績效目標,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於每年3月底前報財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商財政部對各省級行政區域績效目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及補助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於每年4月底前報財政部。

財政部在下達補助資金預算時同步下達各省級行政區域績效目標。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在細化下達預算時,同步下達相應績效目標。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政府財政、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和使用上級和本級財政安排的相關資金。地方各級政府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應根據上級部門下達的年度工作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確保年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任務保質保量完成。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會同本級政府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以及補助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按照預算管理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加強資金使用管理,規範預算執行。對年度未支出的補助資金,應按照財政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快資金撥付和預算執行。對結餘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和下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在辦理上下級財政結算時向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在收到報告後30日內辦理髮文收回結轉結餘資金;已分配到部門的,由該部門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在年度終了後90日內收回統籌使用。

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補助資金在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政府財政、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以及補助資金具體使用單位,對補助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省級政府財政、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補助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報財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根據工作需要,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地方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補助資金的預算管理,地方各級政府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確保資金安全。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補助資金預算進行監管。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財政、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省級政府財政、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