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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車方須知哪些內容

①駕駛員必須如實反映事故發生的前後經過,提供本人駕駛證、身份證及車輛行駛證。
②繳清醫院所需的費用、帶齊醫院票據及死亡者證明書。
③車屬單位提供擔保證明、營業執照複印件並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車輛經檢驗後可放行。
④車方應協助警方尋找死者親屬(如屬外來人員需作好吃宿安排)。
⑤當事人司機必須到場(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到場,須由單位出具委託受權書)、受委託人須出具身份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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