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是為依法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有效防範因非法放貸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提出的意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文 號:法發〔2019〕24號
頒佈時間:2019-07-23
實施時間:2019-10-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為依法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有效防範因非法放貸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現對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二、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二)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前款規定中的“接近”,一般應當掌握在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四、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不得適用本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時應當與向不特定對象非法放貸的行為一併處理:
(一)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二)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發放貸款的;(三)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五、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
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六、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併罰。
糾集、指使、僱傭他人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要債務,尚不單獨構成犯罪,但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以上規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有組織地非法放貸,同時又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分別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據以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起點標準,可以分別按照本意見第二條規定中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50%確定;同時具有本意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分別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40%確定。
八、本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對於本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155號)的規定辦理。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5次會議、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
-
關於辦理批捕案件的質量標準(試行規定)
關於辦理批捕案件的質量標準(試行規定)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審查批捕工作的實踐經驗,為保證審查批捕工作質量,使辦理批捕案件和檢查案件質量有統一的標準,制定《關於辦理批捕案件的質量標準(試行規定)》。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文號:暫無信息頒佈時...
-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為進一步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化、規範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發佈了《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司發[1990]070號)、《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法(司)發[1990]6號)...
-
最高人民法院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最新版)
最高人民法院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最新版)《刑法》中規定的罪名多達400個,但其中比較常見的罪名,也就那麼一些,包括詐騙罪、盜竊罪、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等等。針對這部分犯罪,其實最高法也會定期就具體的量刑作出指導意見。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文號:法發[2017...
相關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集團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