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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於電話磁卡業務管理若干規定

郵電部關於電話磁卡業務管理若干規定

郵電部關於電話磁卡業務管理若干規定

為促進磁卡電話業務的健康發展、加強電話磁卡的管理,針對當前磁卡電話業務的管理狀況,特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5-06-14

實施時間:1995-09-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電信總局是全國唯一擁有全國通用磁卡發行權的單位,負責全國通用磁卡年度發行計劃的審批,對全國通用磁卡的生產、經營實行監督和管理。

凡沒有磁卡發行權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製作、發行磁卡。

二、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應在1995年12月31日前停止發行地方磁卡。如需要發行地方題材的磁卡,可將選題和設計圖稿報送部電信總局,經審核批准後,作為全國通用磁卡統一製作,向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計劃發行。

三、電話磁卡屬於有價證券,為確保磁卡生產的安全,加強其生產的監督管理,磁卡的加密環節應與印製加工等環節分離。磁卡加密及其相關工作由電信總局磁卡管理部(暫設在中國電話號簿公司內)承擔。

四、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應建立健全專門的電話磁卡管理部門,按主業對本省、區、市磁卡業務進行管理。

五、電信總局磁卡管理部代表電信總局負責磁卡徵訂發行等工作。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磁卡管理部門所需磁卡,經徵訂後與電信總局磁卡管理部簽訂購銷合同,並由電信總局磁卡管理部統一與磁卡印製廠簽訂印製合同,印製好的磁卡經加密成成品後向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發行。

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不得從磁卡印製廠直接購進或從國外進口磁卡。各市、縣郵電局所需磁卡必須向本省、區、市郵電管理局磁卡管理部門購買,不得通過其它渠道進卡。

六、電信總局磁卡管理部按磁卡製作費(標準由部核定)向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磁卡管理部門結算。具體財務結算和會計核算辦法按部財務司有關規定辦理。

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磁卡管理部門在省內一律實行按面值發行磁卡。對省內各市、縣局按面值發行磁卡的具體管理、結算辦法由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自行規定。

七、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應加強對電話磁卡的銷售管理。省磁卡管理部門負責對省內各業務開辦局所需磁卡的發行工作,不得直接經營銷售磁卡。

各市、縣郵電局必須按面值組織銷售磁卡,組織代銷磁卡,必須由磁卡電話代辦點辦理,並應簽訂委託代辦協議書;代辦點代銷磁卡的代銷手續費標準,不得超過磁卡面值的3%―5%。

八、各電話磁卡業務開辦局和磁卡代銷點均不得低面值、異地銷售磁卡。各級磁卡管理部門和磁卡業務開辦局要嚴格把好磁卡銷售關,採取有效措施共同管好磁卡市場,切實制止低面值出售磁卡的行為。

九、全國通用磁卡由磁卡印製廠逐枚統一編號,並登記分配給各省、區、市磁卡的起止號碼,一旦發現低面值銷售磁卡,立即根據編號確認磁卡來源,以便採取措施。

對證據確鑿的不正當經營磁卡(如低面值批售、參與異地銷售等)的各級磁卡管理部門、現業局和郵電職工要嚴肅查處,通報全國郵電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對情節嚴重者要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磁卡代銷點進行不正當經營、低面值或大量批銷磁卡,一經查實,要按協議書條款內容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取消代辦資格。

十、本規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