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暫行辦法
郵電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暫行辦法
為深化郵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6-12-18
實施時間:1996-12-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深化郵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系統統籌的郵電企業在職職工,均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錄繳費年限。已離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暫定為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以後隨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繳費比例。
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即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範圍內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計算,每年調整一次。本人月平均工資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和部直屬總公司(下稱:管理局、總公司)月人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60%的,按60%計算本人繳費工資基數。
第四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發放工資時按月代為扣繳,實行專項存儲、專款專用。單位每年根據繳費情況填寫《郵電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户台帳》和《郵電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户對帳清單》(表式另發)。
第五條 職工個人帳户的《台帳》由單位負責管理,並指定專人按時記錄職工個人繳費情況。《對帳清單》應定期發給本人複核,並由本人留存。
第六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
第七條 新參加郵電系統統籌的職工,從參加並領取工資之月起,暫以本人當月工資收入為當年的繳費工資基數,計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第二年起,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加郵電系統統籌前已有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户儲存額的,前後可累積計算。
第八條 職工由於各種原因停發工資時,可暫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不計算繳費年限(如本人和單位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計算繳費年限)。待重新發放工資時再行繳納其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户儲存額前後可累積計算。
第九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的解釋修改權屬郵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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