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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倩雯律師團隊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宣告緩刑

張倩雯律師團隊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宣告緩刑

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案情摘要:

2019年12月25日,許某在公交車上錯過下車站點遂在車輛起步時,按下車鈴要求下車,被司機以車輛未到站為由拒絕,雙方發生口角。之因雙方爭吵車輛行駛至下一站仍未停下許某因酒後情緒有些失控,且下車心切,拉拽了司機的衣袖及右手臂兩次,致使車輛輕微偏移,司機及時調整行駛方向並將車輛安全地停靠於路邊並報警

許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019年12月26日被泉州市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律師工作:

2020年1月,某近親屬委託本所律師張倩雯、實習律師呂亞麗為許某辯護。在接受委託當日,辯護律師便收集了相關證據材料,及時向檢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未獲同意

2020年3月,案件進入公訴階段,辯護律師在閲卷後,整理出以下量刑辯護思路

本案中許某主觀意願僅系及時下車,並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圖。同時,司機對案件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本案中許某的行為僅造成車輛的輕微偏轉,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另外,許某在得知公交司機已經報警之後,在座位上等候民警到來系自首。案發後公交司機及公交公司分別出具了諒解書及有關情況説明,均對許某的行為表示諒解並希望司法機關對其從輕處理。且許某年事已高,不宜羈押,所在社區出具相關幫教證明,願意幫助、監督其改造,對許某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不良影響。

提出辯護意見後檢察院給出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個月的量刑建議。為進一步維護當事人權益辯護律師在尊重量刑建議基礎上,繼續堅持向法院提出對許某可以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

處理結果:

  此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在實踐中宣告緩刑的情形較少,在辯護律師的深入分析,積極辯護下,法院最終基本採納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許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的刑罰辯護律師成功為許某爭取到宣告緩刑,最大限度的維護了許某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