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師推薦張濤律師,代理尹某金融詐騙罪一案成功緩刑
張濤律師代理尹某金融詐騙罪一案成功緩刑
案情簡介:
被告人尹某在給其妻子朱某辦理報銷醫保費用時,向醫療管理中心提供十張在網上購買的某醫院門診發票(總面額為160039.62元),醫療管理中心實際支付給尹某補償金82178元。被告人尹某給其妻子朱某辦理報銷醫保費用時,醫療管理中心提供一張在網上購買的某醫院住院發票(面額為55683.9元)該發票經測算應補償朱某28126元。醫療管理中心發現尹某提供的住院發票系偽造後,未將28126元補償支付給尹某。經醫院查詢,被告人尹某向醫療管理中心提供的十張門診發票、一張住院發票,均系偽造。
承辦過程:
尹某家屬委託了張濤律師作為尹某的辯護人,張律師接受委託後通過多次會見了解案情,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被告人尹某因其意志之外的原因騙取28126元補償金未果,屬詐騙未遂,案發後其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屬自首,對辯護人的相應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依法對被告人尹某減輕處罰。鑑於被告人尹某系初犯、偶犯,詐騙初衷係為病重妻子看病治療,犯罪後能主動退贓,依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影響評估意見,對其判處非監禁刑對所在社區無不當影響,可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尹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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