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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工作時不慎受傷,誰應擔責?

中國法院網訊(何德慧)已過退休年齡的務工者,在工作中發生人身損害,應該如何主張權益?近日,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原、被告各承擔50%的責任,被告績溪某公司在扣除已給付費用外,尚應賠付原告邵某4萬餘元。

七旬老人工作時不慎受傷 誰應擔責?

2021年1月,71歲的邵某在某公司工作時,因做榫頭需要鋸木頭,遂自行佩戴手套操作木工圓盤鋸,不小心導致左手被鋸傷。經診斷,邵某左手拇指離斷、左手掌部神經血管肌腱損傷。2021年8月,邵某自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做傷情鑑定,其傷情被評定為八級傷殘。因雙方對於責任分擔及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邵某於2022年6月訴至法院,要求某工藝品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6萬餘元。

案件受理後,被告方對前述鑑定意見不服,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經徵詢原告意見,本院予以准許。2022年9月,邵某的傷情經司法鑑定中心評定為九級傷殘。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如何適用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如適用推定過錯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需法律的明確規定,而本案的情形現行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故本案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本案中,原告邵某私自戴手套,操作不當受傷,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被告某工藝品公司作為一家經營多年的生產型企業,理應盡到高於一般普通人的謹慎安全生產義務,故其在本案中責任比例的承擔也應比個人之間提供勞務受害責任糾紛接受勞務一方在同等過錯下稍高,以體現法律對安全生產的高度關注。對於邵某受傷造成的損失,經依法核算為14萬餘元,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與對事故的原因力大小,法院認定原、被告各承擔 50%的責任。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案經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