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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打債務人手機主張債權,訴訟時效能否重新計算?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李振華

撥打債務人手機主張債權,訴訟時效能否重新計算?

俗話説“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行使權利也是有“保質期”的。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木壘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楊某與被告A公司因一筆超過10年的借款走上法庭,楊某還能要回錢嗎?

2006年某日,木壘縣A公司為償還其他債務,向楊某借款3000元,並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楊某現金3000元,此款用於還賬,利息按11‰計算,還款日期定於2006年9月30日,在借款處蓋有該公司公章,以及公司經理潘某的簽字。後楊某多次催要無果,故將A公司起訴至法院。公司辯稱,楊某從事專門放貸,還款期限約定為2006年9月30日,早已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請求依法駁回楊某的請求。

庭審中,楊某向法庭提交了其向該公司經理黃某催要涉案借款的通話錄音中,黃某對該筆借款本金和利息均認可,稱暫時沒錢,同意有錢就支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具體到本案,楊某提交的通話錄音,能夠證實其多次就涉案款項向A公司催要,該公司並有承諾還款的意思表示。綜上,法院認為,楊某的主張並未超出訴訟時效,應予支持。

法官提醒

法律規定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旨在督促當事人牢記訴訟時效期間,及時、有效地行使權利,否則一旦超過訴訟時效,當對方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時,權利人將喪失勝訴的權利,其實體權利將失去獲得法律保護的機會。而訴訟時效的中斷則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例如:向債務人發信息、打電話、發郵件、上門催討、郵寄律師函或催款函、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這些均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由此可見,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自己積極主張債權,則應認定案涉欠款訴訟時效於主張之日中斷,並應從次日起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