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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屆滿能不能主張債權?

一、訴訟時效屆滿能不能主張債權?

訴訟時效屆滿能不能主張債權?

訴訟時效屆滿後也是能主張債權的,具體依舊可以主張債權的理由如下:

1、首先,從訴訟時效的效力和超過時效期間的債權的性質看

(1)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持續不行使權利而於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請求權的時效。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只是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債權的“權利”,該“權利”學理上稱之為“勝訴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的債務成為不能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但債務人自願履行可以得到法律的確認,已經履行的也不能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要求返還。

可見,自然債本質在於不能通過訴訟程序強制要求債務人履行,而不是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實現,更不是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而權利人不得主張權利。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其權利的受領保持力仍存在,義務人自願履行義務時,權利人仍有受領權。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消滅權利的部分效力,而非實體權利的全部消滅。

(2)所謂“勝訴權”當然不能包含債權的全部權能(如起訴權、受領權、抵銷權等權利,其中抵銷權和受領權、勝訴權並列,都是債權實現的方式)。既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權人仍享有受領權,接受履行不為不當得利,則時效期間屆滿,債權人同樣不喪失抵銷權。

抵銷的性質為形成權,“形成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如追認權、撤銷權、抵銷權等”。

形成權的行使,僅須由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特定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無需相對人的意思或行為的介入。因此,一方行使抵銷權無須徵得對方同意,更無須通過訴訟程序,只須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這樣實現債權。完全不違背自然債的法律屬性。

2、其次,《民法典》(2021.01.01生效)關於抵銷部分的“債務”並未作特定的限制,只要具備了該條款中規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並無對自然債務的特別限制。

二、訴訟時效屆滿的債權怎麼辦?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還款協議,如協議中債務人沒有做出放棄貸款時效利益的明確意思表示,則不屬於對超過訴訟時效的重新確認,而是雙方就該自然債務達成的新還款協議。基於該還款協議,原債務人和債權人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可依據新的還款協議主張債權。對債務人重新確認原債務的形式並無具體要求,可以是訴訟時效屆滿後債權人發出催收通知,債務人蓋章確認,也可以是債務人主動或者被動向債權人發出將繼續履行債務的承諾函。債務人重新確認債務的核心在於是否作出了同意履行義務或者自願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對於具體形式不作要求。

在債務糾紛中,不少債務人拖延還款,此時對於債權人來説,需要採取起訴、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等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債權。若是債權人在債務的償還屆滿後,不積極的採取相關措施討債,那麼一旦訴訟時效期滿,那麼很有可能就會導致自己借出去的錢不能被要回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