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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債權債務訴訟時效

債務人債權債務訴訟時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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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訴訟時效屆滿

關於債權債務訴訟時效屆滿能否重新確認債權的六項規定

一、義務人在權利人發出的詢證函、對賬單、確認書、欠款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能否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22條(2008年8月21日,法釋〔2008〕11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