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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時預先扣除利息,如何認定借款本金和利息?

中國法院網訊(嚴育)借款時預先扣除利息,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計算?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債務人肖某限期內償還官某借款本息7萬元。

借款時預先扣除利息 如何認定借款本金和利息?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4月,肖某以急需資金週轉為由向官某借款7萬元。因官某手頭無資金,在肖某的要求下,官某向其好友陳某借款7萬元,陳某在扣除1年利息1.26萬元(月息1.5%)後,陳某將5.74萬元交給肖某,官某向陳某出具借條,肖某也向官某出具了借條。借條中載明瞭借款金額為7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利息已扣除,1年期限屆滿需還款7萬元。事後,肖某未按約還款,經官某催討無果後,遂向臨湘法院起訴。訴訟過程中,官某表示僅要求肖某償還借款本息共7萬元。

法院認為,原告向被告出借資金,被告接受出借資金後向原告出具借條,原、被告間的借貸關係成立。被告對原告的借款拖欠不還,有違誠信,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原、被告間的借貸行為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雙方對借貸利息的約定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原告在向被告出借資金時,預先扣除了借款利息1.26萬元,借款本金應以實際出借額5.74萬元計算。原、被告僅約定了借期內利息,對逾期利息未予約定,因被告拖欠原告借款逾期未還,對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期內借款利率承擔借款利息,且僅要求承擔1.26萬元利息(即滿足借款本息7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