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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食堂後轉包他人,欲撤銷工傷決定被駁回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向品

承包食堂後轉包他人 欲撤銷工傷決定被駁回

一後勤勞務公司違法將所承包勞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資格、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自然人費某。其後,費某僱傭的人員在工作中受傷,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由該後勤勞務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該後勤勞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近日,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21年8月23日,重慶市北碚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主要內容如下:藍某某公司將其承包的某中學第三食堂項目勞務分包給自然人費某,費某招用胡某在該食堂從事挑面工作。2020年12月4日15時20分左右,胡某在食堂操作機器切菜時,左手被機器切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由藍泊灣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原告藍某某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藍某某公司是否存在違法分包行為。自然人具體承包某項業務工作須受到兩方面的限制:第一,所承包的工作不能有資質要求。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該規定所要保護的法益是生命健康利益,屬於強制性規定。本案中,藍某某公司將食堂勞務分包給費某,但費某並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不具備從事餐飲服務的相應資格,因此雙方的《食堂經營管理服務勞務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第二,自然人承包原則上不能招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有招工用工資格的主體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費某作為自然人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藍泊灣公司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將所承包的食堂勞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費某。費某招用胡某從事麪食工作,應由原告作為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北碚人社局認定工傷並無不當。

故判決駁回原告藍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該行政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