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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頻出,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護是否走了彎路?

  文件頻出,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護是否走了彎路?

文件頻出,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護是否走了彎路?

筆者認為,國家重視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護無疑是正確的,指導意見中的一些內容也完全着眼於勞動者利益的維護。問題在於一些基礎性問題是否已經取得共識。如什麼是“新業態”,其內涵和外延是什麼?新業態從業者和相關各方的法律關係是什麼?勞動關係、勞務關係還是其他關係?新業態從業者權益保護,已有的法律制度能否解決問題?如果不能解決問題,是否有新的思路和新的制度設計?

筆者認為,新業態屬於政策性用語而非法律術語,短期內無法釐清其內涵和外延,並且新業態是一個集合概念,包括眾多用人單位和從業者的參與,新業態的之“新”不能從業態角度去考量,而應從對勞動關係影響、從業者具體身份去考量。比如以網絡餐飲平台餓了麼為例,餓了麼一定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同時其將區域性的送餐業務外包給當地的一些配送企業,此為承攬或外包,配送企業再通過簽署勞動合同、非全日制、勞務派遣、再次外包(其他單位)、與送餐員直接簽署《承攬協議》等方式進行用工。此外,餓了麼平台有一些自行註冊的“眾包騎手”,這些騎手自主接單並從平台結算勞動報酬,並無名義僱主和直接僱主的存在。以“新業態”視角審視,餓了麼作為僱主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或通過其他方式靈活用工,現有的勞動法可以作出有效調整,即使承接餓了麼配送業務的勞務公司,其通過直僱、外包、派遣、非全日制、個人承攬進行用工,也有相關法律規範可循,並不需要特別的政策和法律保護,儘管也使用了集約式網絡平台,但其與傳統用工並無二致。真正有別於傳統用工的其實是第三類眾包騎手。

我是武漢勞動方面的律師,有任何勞動方面的問題都可以問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