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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用工中繳納社保和發工資不是一個公司,怎麼辦?

案例:用工中繳納社保和發工資不是一個公司,怎麼辦?

案例:用工中繳納社保和發工資不是一個公司,怎麼辦?

A培訓學校為民辦非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李某,同時李某註冊有B公司。A學校與吳甲簽訂勞動合同B公司和李某分別為吳甲發工資,同時B公司為吳甲繳納社保。吳甲工作若干年後的一天,忽然接到李某的通知:無理由辭退。吳甲不服,委託我們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A培訓學校、B公司、李某連帶承擔支付拖欠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共計十餘萬元。

本案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最終二審法院認為:B公司系一人獨資公司,李是法定代表人,李同時也是A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李安排吳某A學校工作,並由李某或B公司吳某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而A學校不再向吳某支付工資、不再為其繳納社保費用。雖然表面上兩個公司是分別獨立的,但從兩個公司的實際經營來看是關聯公司且構成人格混同,B公司、李A學校應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雖然B公司沒有與吳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B公司安排吳某在其關聯公司A學校工作,B公司實際為吳某發放工資並繳納的社會保險直至其離職,B公司與吳某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儘管吳某曾與A學校於201*年簽訂勞動合同,但A學校並未盡到用人單位義務,未實際向吳某支付工資、繳納社保費用,雙方之間並不存在真正的《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最終二審法院判決:B公司向吳某支付拖欠的工資和賠償金,A學校及李某承擔連帶責任。B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為吳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協助吳某辦理社保、 檔案轉移手續。

【律師説法】生活中,有部分公司負責人註冊多家公司,但僅有一批員工為多家公司服務的情況,但如果出現勞動爭議或者有對外的債務,則可能存在被認定為為管理公司,構成人格混同的情形,易被認定多家公司對債權人或勞動者享有連帶償還相應款項的責任。本案中,我們主要通過人員混同(投資人混同、管理層混同、財務人員混同等)、業務混同(經營範圍)、場所混同、財務混同等多個方面進行闡述A學校、B公司與李某形成關聯關係,應當承擔對吳某支付工資和賠償金的連帶責任。最終該觀點最終也得到了二審法院的支持。

通過該案例可以看出:如公司不想承擔與案例中的三個主體一樣的連帶責任,就應當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避免發生上述人員、業務、財產混同等方面的情形,真正獨立經營,以實現公司股東在公司應當承擔責任的時候能夠得以真正的實現有限責任目的。對於個人來説,如出現上述問題,同樣可以採取上述我們列舉的幾個方式去舉證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等情形,以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上述案例,也正是因為最終實現了多個主體承擔連帶責任的判決結果,使得案件在執行階段得以順利開展,直至案件現已執行完畢。

通過案例學法律,願我們每個人都可以進步一點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