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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了被告的户籍信息,但沒有成功送達,當地村委會表示被告已未居住在户籍地好多年,這種情形屬於原告無法提供被告準確地址,應該駁回起訴情形嗎?

  不屬於。原告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當原告提供的地址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屬於被告下落不明情形,應採用公告送達。

原告提供了被告的户籍信息,但沒有成功送達,當地村委會表示被告已未居住在户籍地好多年,這種情形屬於原告無法提供被告準確地址,應該駁回起訴情形嗎?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

    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第二百零九條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20修正)】

   第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達地址或者其他聯繫方式無法通知被告應訴的,應當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但人民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查證後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