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哪些案件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明確的直接規定在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的情形:
對不在中國大陸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二、對人身自由受到合法限制的人提起訴訟
具體包括: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三、被告被註銷户籍的
在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但原告、被告均被註銷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條)
四、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條)
五、離婚案件: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二條)
2、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國內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權管轄。(根據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3、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原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原住所地法院亦可管轄)。(根據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六條)
事實上可在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的情形:
六、侵權糾紛
1、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因此被侵權人所在地在很多情況下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被侵權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就有可能在在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根據民訴法第二十八條、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
2、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因此,被侵權人可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訴。(根據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
3、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權,故被侵權人作為原告有可能可在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根據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
七、部分合同糾紛
1、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無另行約定的,買受人作為原告提起的訴訟,可以買受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為合同履行地作為選擇管轄法院的依據。(根據民訴法二十三條、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
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被保險人作為原告起訴即事實上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3、合同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民訴法第三十四條)
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是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直接進行訴訟的,因為離婚之後雙方可能都不在一個地區。其實歸類一下就是,如果涉及到的案件被告和原告雙方不在同一個地區居住的話,一般都是可以在原告居住地直接進行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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