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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