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員工自願放棄帶薪休假和加班費,“奮鬥者協議”是否有效?
前幾天,網上出現一則新聞,某公司讓員工自願簽署《奮鬥者自願申請書》,做“公司奮鬥者”,要求員工自願加班,放棄帶薪休假,放棄加班費,接受公司淘汰,並承諾不與公司產生法律糾紛。看到這則新聞,我不禁對這家奇葩公司產生了無限遐想,到底是什麼樣的公司才能有底氣作出這樣的決定?讓員工做到“公司就是我的家”,不,比家還要重要,是可以讓員工只知奮鬥,不想回報的地方,是已經實現了共產主義?就連推崇狼文化的華為也不敢這樣做吧。這家公司還揚言“自願”,那如果不籤呢?就是不為公司奮鬥?這樣的人估計也會被淘汰吧。
德國哲學家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裏曾説“存在即合理”,既然有公司敢這麼做,就説明現實中是存在的,那麼所謂的“奮鬥協議”是否合理,又是否有效呢?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也就是説,關於帶薪年休假有三種情形:第一,正常安排;第二,經職工同意不安排休假,除了發放正常工資,還應按日工資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第三,用人單位安排了,但是由於員工自身原因書面申請放棄,只需要發放正常的工資。
“奮鬥者協議”的簽訂的背景是,在公司沒有安排年休假的情況下,要求員工主動放棄帶薪休假,這當然屬於違法情形,是無效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於加班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奮鬥者協議”中讓員工放棄加班費可以分兩種情形,第一,員工自願加班,且員工不主動申請支付加班費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第二,公司安排加班的,這時候就必須支付加班費了,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與員工強行約定不支付加班費就是無效的。總體來説,“奮鬥者協議”是無效的,一旦公司與員工發生糾紛,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的工資報酬、賠償金、加班費都需要足額支付。
法律顧問提示:用人單位的發展需要每一位員工的奮鬥,這種奮鬥是發自內心的一種奉獻,只有員工認可公司文化,能在公司找到歸屬感,實現自我價值、獲得利益的情況下,才能心甘情願去奮鬥,公司也才能獲得長足地發展。奮鬥本質上是為了實現個人價值(個人利益)和社會價值,但靠犧牲個人利益鼓勵奮鬥的企業,只是在變相壓榨員工,這樣的企業,只會在違法的路上越走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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