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自願放棄探視權是否有效?
一、孩子探視權一個月有多少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二、無法行使探視權怎麼辦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此外《民法典》第1086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因此,一方不履行協助實現探視權的,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三、協議離婚自願放棄探視權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第一千零捌拾伍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所以,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系與人身有緊密聯繫的權利,屬親屬權,是一種身份權利,即使是協議約定放棄探視權,也是無效條款,所以放棄探望權的協議條款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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