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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帥與小藍、小美AABB學校健康權糾紛一案

參考案例:安徽滁州中級人民法院案例

 

     小帥是AABB學校的學生,20205月,小帥因上課注意力不集中在課間休息時被老師懲罰做深蹲。同班的小藍、小美見狀對小帥進行嘲笑甚至進行毆打。班主任對幾位學生的打架情況進行了解,因覺得沒有什麼嚴重後果並未告知小帥的家長。

次日,小帥找到班主任稱自己左眼不舒服,班主任隨後帶往小帥去醫院就診,並告知小帥的家長。

小帥曾患有青光眼,小帥父母帶着小帥前往上海進行治療,被告知小帥的左眼已經失明。經鑑定,此次在學校受到的外傷是小帥左眼視力損害的主要原因。

20207月小帥父母將小藍、小美及其法定監護人、AABB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對小帥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支持了小帥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小藍、小美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一般危險行為已經具備了基本的判斷能力,二人毆打小帥已構成侵權,故二人的監護人因對小帥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作為學生日常學習生活的主要場所,對學生具有安全教育、保障學生人身安全的義務,在鬥毆行為發生後,學校未第一時間聯繫小帥家長,也未能帶小帥前往醫院進行檢查,學校應對小帥承擔賠償責任。

小帥患有先天性青光眼,鑑定後認定,本次鬥毆事件是導致其左眼失明的主要原因而非全部原因,故小帥本人及其監護人也應承擔25%的損失。

 

律師法律解析:

教育部曾出台《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部分條文已被修改)的規定,指出校園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傷害或者死亡和在校學生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死亡的事故。

學校作為一個特殊的場所,保障學生在校園生活的安全是其基本義務。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管理、教育、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若學校未盡到上述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學生受到傷害時,往往不能避免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被修改)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學校的安全保衞、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脱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