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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買房,產權歸誰?

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買房,產權歸誰?

案例:

虹虹2006年2月份首付購買了位於北京市某樓盤的普通住宅一套,虹虹與小王於2007年6月份登記結婚,後雙方共同居住在此,2007年9月拿到房產證。婚後由於雙方性格、愛好、生活習性均不相同,而且小王對虹虹還經常實施家庭暴力,無奈之下虹虹於2009年9月份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小王在法院的審理過程當中同意離婚,但是要求分割共同居住的房屋產權的一半歸自己。虹虹認為房子是婚前自己買的,婚後的還貸也是自己支付的與小王沒有一點關係,房屋產權應當歸自己所有。

法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買房,婚後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的離婚糾紛案件當中常見的案例。如果單純就登記結婚之後,雙方婚後共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字面意思理解的話,一部分人與小王的觀點一致,認為既然是婚後取得的房產證,那麼就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雙方就應當分割,在沒有財產約定的前提下一人一半的產權。然而,我們認為按揭買房有它的特殊性,那就是購房人在與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自己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其它的是向銀行借款,在此銀行作為購房人的債權人已經替其支付了剩餘房款,而出賣人已經拿到了全部的房款。購房人一般以房屋向銀行作抵押按月向銀行歸還借款,此時房屋的買賣已經全部完成,購房人與銀行只是借貸關係。房屋產權證的辦理往往有一段時間,恰巧適婚男女在此期間又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絕不能因為產權證是在婚內取得的就全然認為產權歸雙方所有。

我們認為房屋的買受行為發生在婚前且全部房款已經支付完畢,房產證取得的時間僅在結婚後的三個月,房屋產權應當歸購房人虹虹一人所有,與小王無關。那麼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解決,就是婚後的共同還貸,除非雙方有明確的婚內財產約定,否則一方用個人工資的還貸視為夫妻婚內的共同還貸。當然對於共同還貸部分在離婚時房屋的產權人應當以現金方式補償給另一方。因此本案當中小王主張一半的房屋產權是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對於共同還貸的部分可以要求虹虹給予現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