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地鐵“鹹豬手”入罪,小議猥褻行為的入刑標準
8月26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涉嫌強制猥褻罪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該案繫上海軌道交通領域首例“鹹豬手”入罪的案件。
據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介紹,2019年7月1日18時23分至18時34分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上海軌道交通八號線列車車廂內,緊貼坐在被害人左側,左手搭在自己右臂並觸摸兩名被害女子胸部等部位,其中一名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目前,該案件仍在偵查中。
一直以來,公共場合的“鹹豬手”令人深惡痛絕。它不僅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和尊嚴,給受害人帶去難以平復的身心傷害,也挑戰着社會秩序和風氣。好在隨着法制建設和人們維權意識增強,越來越多的“鹹豬手”受到行政拘留等相應的懲罰,為違法行為付出代價。
上述行為雖然可惡,但一直只都被處以行政處罰,上海地鐵的“鹹豬手”涉嫌強制猥褻罪而被批捕,這一“首例”帶給我們許多問題:其在地鐵上觸摸女性胸部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其觸摸未成年女性的行為是否構成猥褻兒童罪?用《刑法》對之加以懲罰是否失之過重?這一處理方式是否有參照性,今後對公共交通上的“鹹豬手”是否都需入刑?
首先,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合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説,成立強制猥褻罪或侮辱婦女罪的,行為在客觀上需要具有強迫性,以外力或心理壓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害人的反抗,以實現猥褻或侮辱婦女的目的。根據新聞,王某某車廂內,緊貼坐在被害人左側,左手搭在自己右臂並觸摸兩名被害女子胸部等部位,其實是以緊貼、抱臂的姿勢掩人耳目、尋求機會偷偷觸摸被害人。這種偷偷觸摸的行為既不是暴力,也無法對被害人形成物理上或心理上的脅迫。所以,王某某的行為從客觀上説不具有強制性,不符合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要求,同理,也不成立侮辱婦女罪。
其次,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依據法律規定,不滿14週歲為兒童。據此可知,猥褻兒童的行為不需要暴力、脅迫性質。案件中,受害女性之一是未成年人,如果這名女性未滿14週歲,則王某某在地鐵車廂中當眾公然觸摸兒童胸部的行為其實可以構成猥褻兒童罪,應當被從重處罰。
再次,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不能為了從嚴而突破法定的刑種和限度,否則既不能維持刑法的尊嚴和良善,也不能實現良好的社會效果。據上文分析,王某某的行為雖然惡劣,但不能構成強制猥褻罪,是否構成猥褻兒童罪也需查明受害未成年女性的具體情況。上海檢方以強制猥褻罪批捕的決定,似乎值得商榷。
最後,上海檢方以積極探索“鹹豬手”入罪為出發點,對王某某以涉嫌強制猥褻罪批捕,對今後的類似案件是否具有指導性和參照性?一方面,這無疑加大了懲處力度,可以更好的震懾犯罪,維護公眾特別是女性們的尊嚴。但另一方面,如果類似案件都以犯罪論處,可能存在畸重的風險。對於一些比較輕微的行為,能夠以行政處罰加以懲處、教育、引導的,如果也一概以犯罪處理,會否過分耗費司法資源?這些問題也都值得我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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