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當天回家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
2013年3月,江西人唐某來到王某廠裏工作,王某沒有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2013年10月20日,唐某遞交了書面辭職報告。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當天下午5點多,唐某下班途中竟發生了交通事故,頭部撞傷,住院兩個多月。
2014年2月,唐某將模具廠和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工傷賠償。雙方就這次事故是否構成工傷產生分歧。
經調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此條規定,勞動者在辭職的時候,應當預留三十日的時間讓用人單位可以招錄補充人員,保障用人單位的正常運營,勞動者在此期限內要離職的,用人單位有權不予同意。因此,雖然唐某在2013年10月20日遞交了辭職報告,但王某並不能證明雙方當時就協議解除了勞動關係,故其主張的事實難以得到支持。
在法院的調解下,王某與唐某達成了賠償協議:唐某因為交通事故受傷較為嚴重,構成六級傷殘等級,由王某支付其近20萬元的工傷賠償款。而由於王某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這筆費用要自行承擔。
一、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二、根據本案的情況,是否屬於工傷?
本案中,唐某僅僅提交了辭職報告,但單位並沒有明確做出答覆,唐某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仍然處於存續期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唐某依然構成工傷。由於公司並沒有給唐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對於唐某受到的傷害,由該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從今天講解的案例中,還隱射出另一個問題——員工辭職交接工作猝死,由於員工尚未辦理辭職手續,仍是用人單位的員工,並且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出事,但要確定他是否因工死亡,最關鍵一點是看他的死亡是否跟工作有直接關係。如與工作有關,應屬於工傷。
三、員工提交辭職後,給企業HR應如何做?
多數用工單位會認為,合同終止或解除之後,職工已經不是單位人員,不應當認定工傷。其實不然。職工在離職日的上下班途中仍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根據相關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在合同終止或解除日,一般情況下只要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徑回家途中,遇到符合規定的傷害,就可以認定工傷。
大多數用工單位在職工辦理合同終止或解除日當日是很隨意的,尤其是在辦完終止或解除手續後,職工何時離開單位一概不管,一旦發生意外,雙方便產生矛盾和糾紛。為此,單位與職工應書面約定職工離開單位的時間和手續,避免產生矛盾和糾紛,以利於辨別是非、分清責任。同時,合同終止或解除日職工回家途中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並被認定工傷,合同終止或解除效力就會因工傷被中止。
合同終止或解除日職工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並被認定工傷後,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不生效,職工仍然是單位人員,單位仍然要為該職工繳納社保金,支付醫療期的工資等費用,如果該職工在受傷後若干個月後申請認定工傷的,單位還得支付若干個月的停工留薪工資,如果該職工被鑑定為某傷殘等級,單位須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受傷職工依法享受停工留薪、醫療期等待遇後,合同終止或解除再重新生效;如果受傷嚴重,合同終止或解除被中止可能持續很長時間。但如果是退休職工在退休後當日回家途中發生事故的話,勞動合同解除的效力則不會中止。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給勞動者購買相應的社會保險,這不僅是保障勞動者的利益,也能降低企業的用工成本,不然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將會支付比為勞動者購買保險更為高昂的費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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