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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院判決對中國公民有約束力嗎?

    摘要:涉外婚姻糾紛中,夫妻為不同國籍公民,分別在所在國籍國起訴,所在國均會受理,但是一方在中國境外的起訴並不會當然在中國境內生效,也不一定就當然無效。我國人民法院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才是決定國外判決是否在國內生效,對當事人是否有約束力的關鍵所在。

外國法院判決對中國公民有約束力嗎?


    案情:張明和宋慧冉為夫妻關係,男方(張明)中國國籍,女方(宋慧冉)韓國國籍。二人育有一子,現二者欲離婚。女方已經在韓國起訴,男的想在中國起訴。


    當事人的問題:如果外國法院已經受理女方提起的離婚訴訟,對男方在中國起訴有影響嗎?

    首先,要明確,外國人有權在國外法院提起訴訟,且國外法院是有管轄權的。同理,涉外婚姻糾紛中,一方是中國公民的,也有權在中國境內法院提起訴訟,且中國法院有管轄權。所以,在外國法院和在國內法院起訴都會受理。

    管轄的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問題一:如果外國法院已經受理一方提起的離婚訴訟,對另一方在中國起訴有影響嗎?

    一方在外國法院起訴並不影響另一方在國內法院起訴,外國法院根據本國的法律規定進行審理,中國法院依據中國法律進行審理,縱使一方已經在國外法院起訴,另一方也可以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二:外國法院的判決結果在中國的效力。

    外國法院的生效判決需要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並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否則,不予受理。所以,外國法院的判決結果在中國是否有效,需要由中國法院承認,並不是當然的有效或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問題三:不予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的情形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二條規定   經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

(一)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三)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四)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五)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當然也也有一方在國外起訴離婚後,外國法院判決生效後,導致另一方不能在國內法院起訴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後,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當國外法院的生效判決經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後,該判決書在國內與人民法院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


     綜上,我國人民法院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才是決定國外判決是否在國內生效,對當事人是否有約束力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