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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對哪些人有約束力

在日常業務中,常常有當事人問起,公司的章程對於哪些人有約束力或者哪些人應當遵守公司的章程?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股東共同制定的,是股東之間共同的約定,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最後還應在工商登記機關或者市場監管局登記備案的,因此,公司章程對於全體股東具有約束力。這裏的股東既包括公司成立時的股東,也包括後加入公司的股東。
其次,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全體股東共同制定、簽署的,對於該公司也具有約束力。公司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
再次,對董事、監事具有約束力。由於董事和監事是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有義務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應受公司章程的約束。
最後,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這是現行《公司法》特別明確的地方,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公司章程對哪些人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