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老賴”送進監獄?
如今,“老賴”這個詞已經變得較為常見,大家對此並不陌生。實務中,債權人花費時間和金錢,將“老賴”起訴到法院,希望通過法律途徑實現債權,但即使債權人拿到了勝訴判決,也申請法院去強制執行,依然有部分“老賴”通過各種方式逃避債務和執行。當民事訴訟已經無法幫助債權人實現債權,那麼可以嘗試通過刑事訴訟的方式來追究“老賴”的法律責任。本文通過介紹和分析相關法律規定,希望給大家一些實務上的參考。
一、“老賴”被判刑的條件是什麼?
(一)主要法律依據
“老賴”被判刑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條規定具體為: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犯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所謂主體要件,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包括是什麼人、是自然人還是單位。
本罪的行為主體是應當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人,具體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對於負有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為了本單位的利益拒不執行的,是本罪的單位犯罪主體。
2、主觀要件
所謂主觀要件,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或者過失。
本罪規定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應當有主觀故意性,即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
3、客觀要件
所謂客觀要件,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立法解釋,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包括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但不包括刑事判決、裁定。而且必須是被執行人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如執行義務人本身無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執行,而不是拒不執行。
4、客體要件
所謂客體要件,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會關係,也可以簡單理解為法益。
本罪侵犯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動,以及權利人的財產利益。
二、哪些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立法解釋規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司法解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能否以自訴方式提起刑事訴訟?
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都是通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公訴方式提起刑事訴訟,但有些特殊案件,法律也允許老百姓通過自訴方式提起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案件,就允許申請執行人以自訴方式提起刑事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1)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自訴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不適用調解。
四、如何確定管轄和量刑的問題?
(一)管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量刑
1、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2、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五、如何收集“老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相關證據?
眾所周知,刑事案件最終剝奪的是犯罪主體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權利,因此,刑事訴訟較民事訴訟,在程序上更加嚴格,在證據上更加謹慎。對證據的充分性要求更高。在收集老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相關證據,可從以下四個方面考慮。
1、收集證明被告人主體信息的證據材料
(1)被告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收集證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資料,如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告人為單位的,應當收集該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以及該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信息、職務等材料。
2、收集證明被告人負有執行義務或協助執行義務的證據材料
(1)被告人為被執行人、擔保人的,應當收集由被告人承擔履行義務的生效裁判文書(包括一、二審或再審判決書、裁定書,訴前保全裁定書,訴訟保全裁定書,先予執行裁定書,追加、變更被執行人裁定書等)及人民法院為了執行生效裁判文書而作出的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2)被告人為協助執行義務人的,應當收集作為協助執行依據的相關生效裁判文書、人民法院作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證明協助義務人應當承擔協助執行義務的其他證據材料。
(3)對於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應當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以及人民法院為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而作出的裁定書等。
上述材料中的書證應當收集原件,如確實無法取得原件的,收集副本或複印件。副本或複印件上最好註明原件所在地及收集人,並加蓋原件所在單位和收集人員的單位印章。
3、收集證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證據材料
(1)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擁有清償判決、裁定確定債權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財產的有關證據材料;或者能夠以自己的行為或者委託他人在判決、裁定確定期間完成判決、裁定確定應履行的行為義務的證據材料。包括:
①執行法院為調查被執行人、擔保人財產情況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關筆錄;
②執行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擔保人財產而出具的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凍結物品清單等;
③執行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擔保人存款、股權等的通知書及回執;
④執行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擔保人名下不動產、車輛的登記情況記錄;
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交的財產情況報告;
⑥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信用懲戒措施的相關法律文書;
⑦公安機關依法偵查獲取的被執行人、擔保人有履行能力的相關文件、證言等;
⑧其他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證人證言、文件、查詢記錄等。
(2)證明屬於協助執行義務人的工作職責、業務範圍或者協助執行義務人持有、控制判決、裁定指定交付的財產、財產權證或者其他物品的證據材料。如相關工商登記材料、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委託保管的相關文書,其他相關筆錄、登記文件、查詢記錄等。
4、收集證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
(1)證明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證據材料或擔保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或者轉讓已向執行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的筆錄、證人證言、銀行存款查詢記錄、擔保函、轉讓合同、交易記錄、財產過户登記等。
(2)證明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執行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證據,包括相關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回證、調查筆錄、證人證言及證明協助執行義務人拒不協助執行的其他證據材料。
(3)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包括證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權範圍的證據材料,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的證據材料,證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
(4)證明被執行人因妨害執行或因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狀況、違反執行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已被執行法院採取民事強制措施的證據材料,包括執行法院出具的罰款決定書、拘留決定書、拘傳票及其他證明被執行人因妨害執行被採取民事強制措施的證明材料等。
(5)證明被告人以暴力、威脅、聚眾等方式阻礙執行或者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或者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的證據材料,包括現場照片、錄音錄像、證人證言、鑑定報告等。
(6)證明被告人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證據材料,包括證明被告人佔有財物、票證的證據,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動的證據材料等。
(7)證明被告人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包括虛假訴訟、仲裁、和解的判決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和解協議,庭審筆錄,相關證人的證言,履行虛假判決、裁定、仲裁裁決、和解協議的證明材料等。
(8)證明被告人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證據的證據材料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執行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包括調查筆錄、證人證言、交易記錄、鑑定報告等。
(9)證明被告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的筆錄、法律文書、債權人重大損失數額的評估計算等。
(10)其他證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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