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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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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當事人一方持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拘束力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經審查,如該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或我國國家、社會利益,裁定承認其拘束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一審終審,不得上訴。
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向申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判決認定;
2、提交申請書;
3、審理:人民法院接到申請書,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駐外使領館就中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進行公證、認證的相關規定》第1條規定: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在國內使用,須經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判決裁定承認後,才能為當事人出具以該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為準的婚姻狀況公證。

在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有哪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