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律師——借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出名人主張行為無效案例
原告訴稱
齊某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確認齊某剛與劉某丹之間的關於北京市朝陽區(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的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無效。
事實和理由:齊某剛名下的涉案房屋是其享有政府提供的政策優惠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劉某丹代齊某剛簽訂的購房合同並支付了購房款,齊某剛於2016年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證。雖然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均認為齊某剛、劉某丹之間關於涉案房屋形成了借名買房關係,但劉某丹沒有資格購買經濟適用房,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關係違反我國的相關經濟適用房轉讓的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支持齊某剛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劉某丹辯稱:不同意齊某剛的訴訟請求。第一、齊某剛是惡意訴訟,應受法律制裁。齊某剛的本次訴訟請求已經在另案中得到審理查明。之前有多次判決對事實進行了調查和認定,判決書已經生效,具有既判力。齊某剛再次提起本案之訴,屬於惡意,違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則。
第二、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的關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範,更沒有違反效力性規範,雙方之間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第三、齊某剛的行為不僅是惡意纏訴,而且其行為也違背誠信。涉案房屋是劉某丹出錢出力購買和裝修的,是劉某丹辦理的一系列手續,並在房屋交付後佔有使用至今十餘年,劉某丹才是涉案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齊某剛對此事明知的,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其訴求。
法院查明
2004年3月31日,齊某剛與北京市M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齊某剛購買涉案房屋,房價款261336元。2016年3月16日,齊某剛取得涉案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權利性質為經濟適用房。
齊某剛曾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劉某丹訴至本院,要求劉某丹騰退涉案房屋。本院做出判決書,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涉案房屋的買賣合同雖記載買受人為齊某剛,且以齊某剛的名義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但買賣合同中“齊某剛”字樣實際由劉某丹代簽,劉某丹支付了該房屋的購房款,並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實際使用該房屋,且有關買賣該房屋的相關資料原件均在劉某丹處,再結合劉某丹提供的證人證言,本院能夠認定齊某剛與劉某丹之間形成借名買賣關係,即劉某丹借用齊某剛名義向開發商購買涉案房屋。故判決駁回齊某剛的訴訟請求。
齊某剛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齊某剛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一審並未有充分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係,即使存在借名買房關係,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應屬無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後,齊某剛申請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齊某剛的再審申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齊某剛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已經認定劉某丹和齊某剛之間形成借名買賣關係,即劉某丹借用齊某剛之名義向開發商購買涉案房屋。齊某剛主張借名買房合同無效,但經濟適用房屬於政策性保障住房,其受政策的影響較大。本案涉案房屋的買賣合同簽訂於2008年4月11日之前,相關政策並不否認此時借名買賣經濟適用住房合同的效力。現劉某丹已交付全部購房款並實際入住涉案房屋,雙方之間借名買賣涉案房屋合同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存在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故該合同應屬有效。對於齊某剛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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