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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名房產律師——借名買房中的口頭協議,沒有依據怎麼辦

一、原告訴稱

  北京知名房產律師——借名買房中的口頭協議,沒有依據怎麼辦

  原告許一訴稱:2012年2月18日,原告以被告的名義購買了位於a號房屋一套及車位2個,購房款及車位款均由原告支付。同年10月原告入住該房屋至今,權利義務全部由原告實際享有及承擔。現該房屋產權證書已經辦理完畢,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辦理過户手續,但被告遲遲不予辦理。起訴要求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涉案房屋及車位的過户手續。

  二、被告辯稱

  被告許二辯稱:涉案房屋登記的是我的名字,首付款是我父母出的,貸款由我償還,應歸我所有。車位款是我父母出的,應歸我父母所有,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人許三、傅四述稱:我們給的原告錢,讓她買房,涉案房屋應為被告所有,涉案車位歸我們所有,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人住房貸款擔保中心述稱:本案如何認定由法院判決,如果需要過户,應償還全部貸款才可以辦理相關手續。

  三、本院查明

  原、被告系姐弟關係,許三、傅四系原、被告之父母。2012年2月18日,原告以被告的名義購買了位於a號房屋一套,房款1963760元。2013年11月,原告以被告的名義購買了上述小區內車位2個(總款32萬元),購房首付款及車位款均由原告名下銀行卡支付。涉案房屋貸款92萬元,月還款4000餘元,由被告名下銀行卡償還,截止到2015年11月貸款餘額為863734.47元。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顯示還貸期間原告曾給付被告12萬餘元。

  辦理入住手續後,原告入住該房屋至今。現該房屋產權證書已經辦理完畢,所有權人為被告。現涉案房屋及車位相關手續均在原告處。訴訟中原、被告提交涉案房屋物業費、供暖費收據各一張。被告及許三、傅四稱以前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直到2015年5月產生矛盾後搬出,但未提供證據。現涉案房屋由原告佔有使用。訴訟中許三、傅四主張曾給付過原告幾百萬元用於買房,根據法院調取的銀行明細,購買涉案房屋前後許三、傅四名下賬號確實有數百萬資金往來,但顯示大部分交易記錄均為原告及其生意夥伴之間的資金往來。許三、傅四稱銀行卡曾交給原告控制,原告稱該卡為原告辦理,與第三人無關。訴訟中許三、傅四稱其給付原告款項為借款。訴訟中原告表示可以償還全部貸款。涉案房屋抵押權人為住房貸款擔保中心。訴訟中依原告申請,涉案房屋被依法保全。

  四、裁判結果

  被告許二於原告許一辦理完a號房屋還款、解押手續後十五日內,協助原告許一辦理將上述房屋過户至原告許一名下的相關手續。

  五、律師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為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在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應根據房款由誰支付、房屋由誰佔有使用、房屋相關手續由誰持有等情況綜合認定。本案中,原、被告系親屬關係,而借名買房通常存在於熟人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可能性。涉案房屋首付款及車位款均由原告名下賬户支付、相關手續均由原告持有、房屋亦由原告佔有使用;雖使用被告名下賬户還款,但原告在還款期間曾支付給被告相應款項;訴訟中許三、傅四稱曾給付原告款項用於買房,屬借款,根據該陳述,即使原告使用許三、傅四錢款購買房屋,亦應視為原告向許三、傅四借款用於購買房屋,不影響原告系房屋所有權人的認定,借款問題可另行解決。綜上,認定涉案房屋及車位系原告借用被告名義購買,現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相關過户手續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