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結束決定不聘用員工
試用期結束決定不聘用員工
職場上打拼,換工作我相信對很多人來説,都是很常見的事情。在進入一家公司的時候,都要經歷一個試用期。當然,這個試用期是很合理,也很有必要存在的。一方面,員工對公司進行考察,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另一方面,公司也對員工進行考察,是否滿足公司的要求。對於試用期,勞動法也有明確規定。如果,試用期結束的時候,公司告訴員工,不滿足聘用要求,不予聘用,這是否合理呢?合理與不合理,要看流程與事實。如果説,公司明確指出,員工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要求。並且拿出了證據,那當然合理。但是,如果説,公司只是説員工的能力不符,但是無法明確指出,拿不出有力證據,那當然不合理。
上面説到的有力證據,不能是公司説説的,一定要明文規定。比如説,公司明確規定,做國際業務的崗位,英語等級到專業八級。有一個英語六級的,進入了公司,在公司後期的審核過成功,發現了問題,並且公司招聘啟事,崗位規範裏面都有明確規定,這個有力的證據,證明了能力不符,當然可以不聘用。但是如果有些公司,只是嘴上説説,而招聘啟事,員工手冊,公司章程等等裏都沒有相應的內容,那就涉嫌違法了。員工可以進行維權。但是,遇上這種情況,我覺得員工還是直接離職就好了。一方面,公司都説能力不符了,哪怕沒有文件可以證明,你覺得自己留下來有意義嗎?就算你留下來了,後面公司會怎麼對待你,同事説那XXX能力不行,公司都不要了,還死皮賴臉不走。你個人覺得有面子嗎?另一方面,如果後面通過溝通,甚至是通過法律角度,公司最終聘用了你,對於公司來説,你覺得會認真對待你嗎?會考慮重用,信任你嗎?
我是深圳勞動方面的律師,有任何勞動方面的問題都可以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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