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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合同律師——購買沒有房產證房屋,後賣方將房產證辦到子女名下,買方能否起訴要回

原告訴稱

房產合同律師——購買沒有房產證房屋,後賣方將房產證辦到子女名下,買方能否起訴要回

劉某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劉某春楊某芬趙某耀2015年簽訂的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A號房屋(以下簡稱A號房屋)買賣合同有效。2.判令H公司立即協助楊某芬到房屋登記主管部門辦理A號房屋的不動產權登記手續,將該房屋過户登記至楊某芬名下。3.判令楊某芬A號房屋登記至其名下後7日內協助劉某春到房屋登記主管部門辦理A號房屋的不動產權登記手續,將該房屋過户登記至劉某春名下。4.楊某芬趙某耀趙某虎承擔保全費和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楊某芬趙某耀系夫妻關係。2015年1月13日,楊某芬作為搬遷被安置人,與北京H公司簽訂了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購買了A號房屋。2015年5月9日,我與楊某芬趙某耀經北京某中介居間服務,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我以135萬元的價格購買楊某芬所有的A號房屋,在具備房屋產權過户條件時,楊某芬趙某耀協助我辦理產權證過户登記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藉故要挾推辭,同時對付款時間,交房時間等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後,我按照約定向楊某芬支付了購房款110萬元和15萬元,楊某芬亦將房屋交房給我居住使用至今,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原件也交給我保管。2021年4月,通知該批房屋開始辦理產權證,並安排人員集中辦理。楊某芬在得知該消息後,並未按照通常做法將房產證先辦理到自己名下然後再過户給我,而是要求變更至其兒子趙某虎名下,因為不能提供購房合同原件,要求我為其提供,並明確表示不會配合我過户,而是要求解除合同,楊某芬趙某耀的行為不但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楊某芬趙某耀趙某虎共同辯稱,劉某春不配合我們辦理手續,所以要求認定合同無效。我們去辦理房產本的時候需要拆遷合同,這個合同在劉某春那兒,需要他出示時他不出示。而且A號房屋本來就是趙某虎的,房本下來就應該是趙某虎的名字,我們分家合同上寫着呢。我們不同意劉某春的訴訟請求。

H公司述稱,不同意劉某春的訴訟請求,在本案之前我公司不知道有他們雙方的買賣合同,我們是依據拆遷合同正常辦理過户手續,目前因為本案涉案房屋沒有提交相應手續,所以處於尚未過審的狀態。

 

法院查明

2015年1月13日,楊某芬與北京H公司簽訂了《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約定北京H公司A號房屋出賣給楊某芬

2015年5月9日,楊某芬(房屋出賣人、甲方)、趙某耀(房屋共有人、甲方一致行動人,與甲方為夫妻關係)與劉某春(房屋買受人、乙方)、北京某中介公司(房屋中介、丙方)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方出售位於大興區A號房屋於乙方;本房屋為定向安置房,甲方尚未完成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對此乙方完全知曉;該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正在辦理中,甲方持有《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價格為1350000元;

雙方約定,乙方分三次付清房款。1、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簽訂當日,乙方將房屋首付款110萬元付給甲方,甲方將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交付給乙方。2、第二次付款:2015年8月3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5萬元。3、第三次付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完成本房屋首次產權登記並具備向乙方進行產權過户的條件時,乙方一次性將剩餘房款10萬元交付給甲方;甲方保證此房屋(原始)產權為其本人,有處分的權利,房屋上沒有任何第三方的抵押、擔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他項權利,且無其他糾紛。

……甲方應當在2015年5月30日前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在甲乙雙方依約進行交付房屋時,甲方承諾在滿足房屋過户條件時,依約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户,......甲方在知曉可辦理本房屋產權過户登記事宜(以北京某中介公司通知為準)的七日內通知乙方,或接到乙方通知後,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資料,與乙方一同完成本房屋產權向乙方過户,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藉故要挾推辭,否則視甲方為違約......雙方合同中還約定了其他事宜。上述合同附件二系趙某虎趙某聰吳某興陳某靜簽署的聲明,載明四位聲明人完全同意楊某芬趙某耀將房屋出售給劉某春,無償、無條件協助劉某春完成過户。

2015年5月9日,劉某春轉賬給楊某芬110萬元,楊某芬劉某春出具了收條:收到劉某春交來的購房款110萬元。8月2日,劉某春再次轉賬給楊某芬15萬元,楊某芬再次給劉某春出具了收條:收到劉某春第二期房款15萬元。

合同簽訂後,劉某春入住案涉房屋,楊某芬趙某耀將二人就A號房屋與北京H公司簽訂的《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交予劉某春

2021年4月,A號房屋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4月27日,楊某芬H公司提出申請,申請將A號房屋房屋產權人變更確認為其子趙某虎4月30日,楊某芬在報刊上刊登遺失A號房屋《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的聲明。5月8日,楊某芬趙某耀趙某虎簽訂了《房屋產權變更協議書》,約定楊某芬依據其與H公司簽訂的《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及其辦理入住確定房屋載明的內容,自願將其《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項下及本人申請表載明的A號房屋變更至趙某虎名下。

庭審中,劉某春表示在A號房屋按照合同約定過户至其名下後會將100000元尾款支付給楊某芬趙某耀

 

裁判結果

一、劉某春楊某芬趙某耀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二、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北京H公司協助楊某芬將位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A號房屋過户至楊某芬名下;

三、在本判決第二項履行完畢後七日內,楊某芬協助劉某春將位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A號房屋過户至劉某春名下。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劉某春楊某芬趙某耀簽訂的是房屋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合同中,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故劉某春楊某芬趙某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生效。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作為出賣人的楊某芬趙某耀,應當履行向買受人劉某春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因此,楊某芬趙某耀應將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變更為劉某春,即為劉某春辦理案涉房屋的所有權變更。

退一步説,本案劉某春購買的案涉房屋假如系趙某虎所述,非楊某芬趙某耀所有而系趙某虎所有,那麼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趙某虎趙某聰吳某興陳某靜簽署的聲明中,也非常清楚地載明瞭四位聲明人完全同意楊某芬趙某耀將房屋出售給劉某春。因此,趙某虎的辯解意見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