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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錄用通知後從上家辭職,可新東家又撤回了錄用決定,能索賠嗎?

本來是板上釘釘的事

收到錄用通知後從上家辭職,可新東家又撤回了錄用決定,能索賠嗎?

一場加測筆試後全變了

説好的只是走個流程

到手的新工作這就飛了?

公司發放錄用通知後又撤銷,求職者提起訴訟

黃先生原為一家科技創新公司的職員,為了更好的職業發展,黃先生於2021年12月應聘了A公司的項目經理職位,面試非常順利,幾天後他就收到了A公司的錄用通知,載明A公司邀請他擔任項目中心部門項目經理,並載明瞭正式上班日期、合同期限、試用期等。黃先生收到錄用通知後立即向A公司人事表示其同意入職,並表示其離職需要走流程,將於2022年1月28日辦理完畢離職手續。

但就在黃先生辦理完離職手續的前一天,A公司人事突然通知黃先生入職A公司需要加測筆試,並告知黃先生筆試也只是走個流程。黃先生參加了筆試,就在他信心滿滿準備入職新公司的時候,卻收到A公司的通知,告知其筆試不合格,公司決定不予錄用。這對黃先生來説無疑是晴天霹靂,他已經從原公司離職了,而新公司又不錄用他,黃先生遭受了心理和經濟上雙重打擊,在與A公司溝通未果後,他將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賠償15萬元損失。

法院:公司行為違背誠信原則,應賠償求職者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向黃先生髮送錄用通知明確表示黃先生應聘成功,黃先生基於錄用通知確認其能夠入職A公司。黃先生從原單位辭職後,A公司又增加筆試,並以筆試未通過為由不予聘用,造成黃先生的經濟損失。A公司的上述行為已經明顯違背誠信原則,應當據此賠償黃先生的損失。

結合黃先生的離職時間,以及錄用通知載明的入職時間、薪資水平等具體情形,法院將黃先生的損失酌定為2萬元。而黃先生主張的精神損失以及再擇業後收入降低的損失,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求職者應勇於維權

求職者在遇到不公正的對待時,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本案中,黃先生收到的錄用通知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此時其與公司之間並沒有建立起正式的勞動關係,所以黃先生不能就此向勞動仲裁部門主張權利。

但是,錄用通知在法律意義上屬於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建立用人關係的要約,通常會包含到崗時間、合同期限、薪資待遇等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如果公司發出錄用通知之後又任意撤銷,或額外增加入職條件,屬於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定,公司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但求職者不能通過強制公司與其履約的方式追究公司的締約過失責任,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起訴等方式向公司主張損失賠償,賠償範圍包括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損失。如果求職者為了入職新公司放棄了之前的工作,在新公司撤銷錄用通知後又處於失業狀態,新公司通常需要向求職者支付1-3個月的工資。具體賠償損失的金額需要求職者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