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招聘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對女性的歧視(即某些崗位對女性招聘的限制,不能把歧視僅僅看做是“瞧不起”或偏見)在於兩點:①體力需求大的崗位是不招聘女性員工,這一點女性求職者也能理解,算不上是性別歧視;②女性員工能勝任的工作崗位,重點限制適齡未生育女性,這個是最為普遍的現象。限制適齡未生育的女性求職者,理由無非兩點:用人單位是不能降低生育期間女員工的工資待遇,作為經濟利益至上的用人單位自然就不想招聘適齡未生育的女性員工了。也有用人單位表示產假工資不算事,工資可以照發,但是女員工一旦休產假了,3-4個月不來上班,工作誰做呢?把工作分攤給相近崗位同事,別人也不樂意啊。用人單位為招聘勞動者,在招聘廣告中誇大事實並不少見。在用人單位看來,招聘廣告只是邀約邀請,最終是求職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投遞簡歷,並且合則約見、具體面談,這並不算是違法。
但是招聘廣告中的招聘要求與待遇,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任職要求與待遇的承諾,勞動者是因為相信用人單位能做到這一點才會去投遞簡歷的。如果勞動者在入職後發現用人單位實際情況跟招聘時候描述的不一樣,勞動者可主張勞動合同無效,並可獲得經濟補償金另外補充一個剝奪勞動者知情權的情形。有的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候,怕勞動者不願意來工作,就不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本質上也屬於招聘欺詐行為,勞動者可以遭受用人單位欺詐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作為用人單位的人事在撰寫招聘廣告時候,就要動動腦子了,需要謹記“限男性”這類招聘廣告語是萬萬不能使用的,否則是明擺着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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