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的被告排名,從輕判處的刑罰
在共同犯罪刑事案件中,被告的排名不是按姓氏筆劃來排列的,而是公訴機關依據各犯罪嫌疑人罪行輕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來排名的。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於主導,所以排名靠前,從犯在共同犯罪中居於次要地位,排名相對靠後,判決刑罰的輕重當然也是排列在前的重判、靠後的輕判。通過辯護把當事人在判決書中排名的降下來,刑罰就會降下來,從而取得較好的刑事辯護效果。
2019年,江蘇的王某和五個工友在一起通過網上找到了一份給他人“跑分”掙外快的生意,在前後近半年的時間裏,王某共計用自己的三個銀行帳户,給網絡犯罪轉帳近1200萬元,期間兩次他們還“黑吃黑”截留跑分款35萬元,其中王某分得10萬元。2020年12月王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掩幫信罪刑事拘留,後又以涉嫌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盜竊罪逮捕,在公安機關批准逮捕申請書中,王某被列為第三犯罪嫌疑人。我在代理此案後,在會見和閲卷的基礎上制訂了:層層攔阻式減輕辯護,爭取降低在判決中被告的排名,從而爭取最輕刑罰的辯護策略。
根據此辯護策略,在庭審過程中,我們依據相關證據在對王某應從輕處罰作了充分辯護,認為王某在整個共同犯罪中在整個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根據《刑法》第27條應認定為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同時根據各被告的涉案金額和社會危害性不同,認為王某不應被列為第3被告,而是應該列為第5被告。最終法庭採納了,我對王某的辯護意見,將王某由第3被告降為第5被告,相比於第3被告減輕了2年刑罰,實現了辯護的目標。
兵法雲:水無常形,兵無常式,刑事辯護也是一樣,要取得好的辯護效果,律師不但要依據證據和法律進行辯護,還要根據同一案件中公訴機關對各被告指控的情況制訂洽當的辯護方案,通過對比和類判以取得最佳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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