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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從輕處罰的情形是什麼

對於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的適用是要按照刑法規定的情形處理:

刑法從輕處罰的情形是什麼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刑法第18條)。

2、未遂犯(刑法第23條)。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條)。

4、自首(刑法第67條)。

5、立功(刑法第68條)。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第二十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被脅迫參與犯罪的;
  

(二)犯罪預備、中止的;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衞過當或者緊急避險過當構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