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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萬象,「共同還貸」變成「婆婆還貸」

談戀愛的時候如膠似漆,結婚時深情款款。
房子共同還貸,生活甜甜蜜蜜。

離婚萬象:「共同還貸」變成「婆婆還貸」

離婚的時候你竟然説這房子是你媽還的貸款,與我無關,你禮貌嗎?

 

以上吐槽是來自於一個廣州的婚姻案件。

 

2017年,女方瓜瓜和男方小夏登記結婚後,共同償還小夏在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的房子,這個房子價格約為200萬元。

但再美好的婚姻也會隨着柴米油鹽而平淡,加上雙方矛盾的升級使得這段婚姻走向破裂。

 

結婚兩年後,瓜瓜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訴求是:

 

小夏向其補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金額的一半約13萬元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

 

小夏同意離婚,但不同意瓜瓜要求的補償,表示:

 

房子的房貸還款賬户在婚前已經預存了2萬,小夏的母親在婚後向其另一銀行賬户陸續轉入幾筆錢,約23.5萬元。

母親給的錢都轉入了支付寶,通過支付寶餘額轉入房貸還款賬户的形式還貸。

 

所以,婚後還的房貸都是母親資助的,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所以房子屬於他的個人財產,瓜瓜無權要求補償。

 

如果小夏説的都是事實,瓜瓜可以得到補償嗎?如果瓜瓜也有參與還款,房貸未還清該如何分割?我們分析一波:

 

對於現在的年輕人來説,買房的壓力比什麼都大。

因此婚前一方登記買房,婚後一方用工資收入支撐家庭日常開銷,另一方的工資則還房貸的情況非常普遍。

 

這也帶來了一個問題,離婚時未還清房貸的房產如何分割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所以,離婚時沒有登記房產的一方雖無法分割房產,但可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還貸部分及相應的共同增值部分。

 

舉個例子:雙方共同還貸了30萬,房產共同還貸的部分增值了50萬,沒有分得房子的一方離婚時如果法院判決為得一半的補償,就是15+25=40萬。

 

回到上述案例,法院查明:

 

 2017126日至2020114日,雙方共償還銀行貸款本息26萬餘元。

 目前該房屋已增值百萬餘元。

 

審查小夏提供的證據的結果:

 

小夏的婚前財產2萬:認定該房屋的貸款在雙方婚後至20182月使用的是這2萬元,該部分款項應予扣除。

母親給小夏的10萬元轉賬:小夏提供的銀行流水不能證實這筆錢是用於還貸的專款。

母親每月給小夏的轉賬:法院認為發生在小夏提起離婚訴訟之後。

20185月,瓜瓜亦轉賬5000元至該賬户由小夏負責還款。

 

因此法院沒有采納小夏的説法,法院最終判決:

 

准許瓜瓜與小夏解除婚姻關係,小夏應向瓜瓜補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房子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12萬餘元及還貸增值部分的一半約19萬元。

 

最後想説

 

瓜瓜得到自己應得的補償,小夏沒有得到更多的財產,一段婚姻有了相對公平的結局,但是對比甜蜜的開始,還是令人唏噓。

離婚案件中大多數的雙方也是從相識、相知、相戀走向婚姻,但都走向了婚姻的破滅,所以,與其一直想爭取在離婚時獲得更多的財產,不如在婚姻美好時思考如何保持幸福或許更有意義。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