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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律師——己方房屋借給親屬居住,後對方不願退還糾紛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房產糾紛律師——己方房屋借給親屬居住,後對方不願退還糾紛

原告訴稱

張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將原告所有的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騰空並返還原告;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孫某傑系我丈夫孫某輝的弟弟。2000年至2011年3月期間,孫某傑在原告家開辦的汽車修理站工作。2003年6月20日,原告購買了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支付首付款29 768元,向銀行貸款119 000元,原告讓被告暫時居住於此。2003年8月至今被告在此居住18年,現原告住房困難,要求被告返還房屋未果,故訴至法院。不同意被告的反訴請求。

 

被告辯稱

孫某傑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房屋是我購買的,實際屬於借名買房,我委託張某文辦理房屋買賣,房屋購買、房屋貸款均系由張某文辦理,房屋首付款是以我工資支付的,房屋貸款也是我的工資支付的。房屋交付後我即裝修居住至今,2007年我給付原告8萬元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反訴要求原告將房屋過户至孫某傑名下。

 

法院查明

2003年6月20日,張某文與北京市房山區某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位於房山區一號房產,張某文支付房屋首付款29 768元,張某文某銀行貸款119000元。該房屋登記在張某文名下。2003年,房屋交付後,孫某傑將房屋裝修後居住至今。

張某文夫婦開辦了北京市房山區×汽車修理站,孫某傑2000年起在該修理站工作多年。

 

裁判結果

一、孫某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將位於房山區一號房屋騰退並返還給張某文

二、駁回孫某傑的反訴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實的責任,如提供不出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則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房山區一號房產登記在張某文名下,有張某文提供的房產證書證實,購買房產時向銀行貸款119 000元,有張某文提供的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證實,足以證實該房產屬於張某文合法登記財產,孫某傑長期居住使用房產,現張某文持房屋產權證要求孫某傑騰退並返還房屋,法院應予支持;

孫某傑主張上述房產系借名買房,主張房屋首付款、房屋貸款均系孫某傑張某文家開辦的汽車修理站工作的工資支付,但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故法院不予認定,孫某傑反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