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合同律師——購買房屋後發現此房屋還被賣給過他人對方起訴無效糾紛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事實及理由:1994年,案外人林某購買了位於北京市朝陽區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1998年林某因經濟犯罪涉案房屋一直未能辦理過户手續,2017年1月林某委託他人違規辦理了房產證,以明顯不合理低價將涉案房屋出售給趙某航,2017年3月21日登記至趙某航名下,原告發現後立即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林某和趙某航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訴訟期間,趙某航將涉案房屋轉移登記至孫某名下。
後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房屋實際權利人,趙某航取得房屋並非善意,但因涉案房屋已經過户至孫某名下,故無法中追回。現原告認為二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利益,請求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被告辯稱
趙某航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我與孫某是合法交易的,在原告第一次起訴我和林某的時候,我已經給孫某做了網籤,孫某向我支付了購房款,我向其交付了涉案房屋。
孫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涉案房屋是我通過合理合法手段購買,2018年4月就買下來了,當時購房款540萬,是一次性付款的,我並不知道涉案房屋存在糾紛。
法院查明
2018年4月5日,被告趙某航(甲方)與被告孫某(乙方)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趙某航向孫某出售涉案房屋,系通過M中介公司成交,房屋總價款5401000元,其中房屋主體價格為200萬元,裝飾裝修作價3401000元,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當日向甲方支付定金10萬元,定金通過自行交接方式劃轉。
乙方採取貸款方式支付該房屋成交總價款,擬貸款金額為80萬元,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乙方分兩次向甲方支付除定金與擬貸款金額外的所有成交總價款,於產權轉移登記前2個工作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120萬元,資金通過資金監管方式劃轉,於產權轉移登記前2個工作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3301000元,資金通過資金存管方式劃轉。
後雙方曾達成兩份補充協議,確認涉案房屋上的學區名額未被佔用、支付定金等情況。2018年6月9日,雙方達成第三份補充協議,約定房屋總價款由5401000元變更為5150000元,將付款方式變為一次性付款,於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前一個工作日,乙方向甲方支付385萬元,資金通過資金存管方式劃轉;於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前一個工作日,乙方向甲方支付120萬元,資金通過資金監管方式劃轉。
就孫某的付款情況,2018年4月5日至4月8日,孫某的愛人向趙某航分三筆轉賬10萬元。2018年6月12日,孫某向北京M中介公司資金託管轉賬385萬元。2018年6月13日,孫某向資金監管賬户轉賬120萬元。趙某航認可已經收到了上述全部款項。另,孫某提交M中介公司的業務收據,證明其支付中介費109370元。
2018年6月15日,涉案房屋登記至孫某名下。孫某稱現由其佔有使用涉案房屋,目前處於出租狀態。
2018年5月9日,徐某曾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林某及趙某航訴至本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將涉案房屋過户登記至徐某名下,本院作出判決書,經審理認定,林某與趙某航之間不存在惡意串通,故無法認定合同無效。但林某將涉案房屋出售給趙某航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且趙某航不屬於善意的受讓人,故原告有權從趙某航處追回涉案房屋,但考慮到涉案房屋已經轉移登記至孫某名下,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林某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詢,二被告稱在進行此次房屋買賣交易之前並不相識,第一次見面是孫某看中了涉案房屋,通過中介介紹,一起談合同的問題。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原告主張二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但結合二被告提交的證據,自2018年4月,二被告通過M中介公司居間成交涉案房屋,孫某在看房後,通過M中介公司介紹與趙某航見面,並協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在履行過程中,簽訂三份補充協議確認學區房名額、變更付款方式等內容,直至2018年6月孫某支付完全部購房款515萬元,購房款價格並未明顯低於市場價值,交易過程及付款情況也未發現異常之處,現涉案房屋已經交付給孫某並由孫某實際佔有使用,故原告主張二被告惡意串通依據不足,法院難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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